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于2020年6月23日发布
第32号令和第33号令,分别发布了《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
2020年版)》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
020年版)》,自2020年7月23日起施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负面清单)(2019年版)》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
面清单)(2019年版)》同时废止。
今年以来,新冠肺炎疫情给全球跨国投资带来巨大冲击,世界经济受到严重影响
。发布2020年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实施
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全面开放的重要举措,也是《外商投资法》施行后,
推进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的最新配套文件,展示了我国坚定不移支持经济全球化和跨国
投资的决心,将进一步完善外商投资环境,以更高水平开放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本次修订按照只减不增的原则,进一步缩减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其中全国外
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由40条减至33条,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由37
条减至30条。主要变化:一是加快服务业重点领域开放进程。金融领域,取消证券
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寿险公司外资股比限制。基础设施领域,
取消50万人口以上城市供排水管网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的规定。二是放宽制
造业、农业准入。制造业领域,放开商用车制造外资股比限制,取消禁止外商投资放
射性矿产冶炼、加工和核燃料生产的规定。农业领域,将小麦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
须由中方控股放宽为中方股比不低于34%。三是继续在自贸试验区进行开放试点。
在全国开放措施基础上,自贸试验区继续先行先试。医药领域,取消禁止外商投资中
药饮片的规定。教育领域,允许外商独资设立学制类职业教育机构。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将会同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
条例要求,落实好2020年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负面清单之外给予内外资企
业平等待遇,同时完善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建设,在扩大开放中维护国家安全。
[32]
\t
{{Creator}}
{{infoBody}}
{{$val.TimeAgo({Dtime})}}
[回复]
{{Creator}}:
回复
{{BeQuote}}
{{infoBody}}
{{$val.TimeAgo({Dtime})}}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