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减税降费政策,落实“六稳”“六保”工作任务,持续优化口岸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海关总署日前对部分进出境货物监管要求进行调整,涉及粮食、肉类、水产品等领域。
此次调整,取消进境栽培介质办理检疫审批时提供有害生物检疫报告和首次进口栽培介质开展风险评估送样检验的监管要求。出境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输入国家或地区无注册登记要求的,免于向海关注册登记。同时,取消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提供水质监测报告和进境水生动物隔离场工作人员健康证明;取消出境粮食申报提供自检合格证明的监管要求,改为提供质量合格声明;取消出境水果果园及包装厂注册登记时向所在地海关提交水果有毒有害物质检测记录的监管要求;取消对供港澳蔬菜生产加工企业备案时向所在地海关提交生产加工用水的水质检测报告的监管要求;取消企业报关时提交供港澳蔬菜加工原料证明文件、出货清单以及出厂合格证明的监管要求;取消出口生产企业对肉类和水产品加工用原辅料进行自检的监管要求;取消对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进口口岸海关提交进口水产品的原产地证书的监管要求;取消对出口水产品养殖场投喂的饲料来自经海关备案的饲料加工厂的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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