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债务缠身的煤矿老板,通过收购“皮包公司”在银行支行长的“指导”下,
顺利骗取了银行的贷款。
近期,裁判文书网披露了一起案件。判决书显示,主要当事人陈某在云南经营一
家煤矿,由他的朋友钱某负责煤矿的经营管理,而钱某的妻子正是事发银行——原绍
兴银行大龙支行行长朱某。由于煤矿经营不善,陈某面临着资金短缺的问题,在多家
银行欠下的贷款也还未归还,此时已经很难在银行获得新的贷款。
判决书显示,2013年,陈某想要缓解贷款资金压力,便萌生出收购公司虚构
贷款理由骗取贷款的想法。陈某通过收购“皮包公司”并由该案另一被告人陈某达及
其妻子提供担保。在贷款过程中,原绍兴银行大龙支行行长朱某从中“协调”,对放
贷进行“指导”,通过盛某等银行内部人员,陈某成功骗取大龙支行200万元,用
以偿还其他欠款。
目前,相关责任人已经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原绍兴银行大龙支行行长朱某也被
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
煤老板收购“皮包公司”进行骗贷
判决书显示,该案的主要当事人陈某在云南经营一家煤矿。陈某这家煤矿是由其
朋友钱某主要负责矿上的一切事务,包括财务、采购、销售等,同时,钱某也是这家
煤矿的总经理和股东。
据陈某供述,煤矿一开始效益还是很好的,但由于开采投入大,且当地政府要求
在经营煤矿时把周边的路和桥修起来,再加上建造办公大楼,还要继续投入生产和支
付员工工资,实际拿到的利润就很少了。
陈某供述称,到2013年底,因为国家相关政策要求,煤矿年产量要达到35
万吨,总投入大概要一个亿。陈某当时已经在煤矿上投入了八千多万,手头的钱都用
完了,能借的钱也都借遍了,银行贷款也有好几笔,已经没有能力投入这么多钱了,
就让政府牵头将其煤矿和另一家企业合并进行开采,但期间还要支付材料款、人工工
资,钱根本不够用。
2012年年底,钱某找到陈某,提出可以去绍兴银行贷款,自己的妻子朱某在
绍兴银行大龙支行担任行长,可以提供一些帮助。钱某提议陈某收购一家新的公司贷
款,不过贷出来的资金钱某要抽取50万。
据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3月至9月期间,陈某收购绍兴县杨顺纺织品有限
公司(下称“杨顺公司”)并由被告人陈某达担任法定代表人。陈某等人以虚构的贷
款理由,使用虚假的购销合同、财务报表等资料,以杨顺公司为贷款单位,以绍兴越
王酒业有限公司和被告人陈某达及其妻子(其签名由被告人陈某达签署)提供担保,
向绍兴银行大龙支行骗取贷款200万元。贷款用于归还陈某个人债务和支付煤矿债
务等。至案发,贷款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尚未归还。
据该案另一当事人陈某达供述,2013年,陈某将陈某达叫到柯桥东方大厦1
8楼的办公室,说要用杨顺公司在绍兴银行贷款,需要他签字。陈某达在完成一系列
手续成功帮忙贷款后,并不知道贷款的最终流向。这笔贷款由陈某达夫妇进行担保,
二人从中收取手续费作为好处,前后共计牟利10余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贷款资料中提到的绍兴县鹤峰染化助剂厂的财务报表是陈某达按
陈某的要求提供的,里面的数据经过修改,并不是实际的数据,因为去银行贷款的数
据要造的好看点,具体要求是陈某提的。
支行长从中“指导”
这起案件中,虚假的购销合同和财务数据为何能够通过银行审核?实际上,陈某
的“皮包公司”之所以能够顺利骗取银行贷款,关键原因在于银行内部人员的协助。
时任绍兴银行大龙支行客户经理盛某的证言显示,其于2013年3月至201
6年2月在大龙支行做客户经理,直接领导是支行长朱某。杨顺公司的贷款是金额2
00万,借期一年,担保方是绍兴越王酒业有限公司,还有杨顺公司的法人代表陈某
达等人。
发放贷款的前一年,大概2013年8月份,朱某对盛某说,她老公钱某与他的
合作伙伴陈某在云南的煤矿有资金需求,想通过大龙支行贷款。盛某认为,当时朱某
的意思很明白,就是她老公和陈某是“利益共同体”。
而“皮包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某表示,其在收购杨顺公司前,与朱行长聊起注册
资金的事,她告诉陈某收购来的公司注册资金要高于贷款金额,所以其联系黄牛垫资
作了工商变更登记。陈某称,这笔200万的贷款没有钱某和朱某的帮助,肯定无法
顺利获得,因为其名下企业还有600万贷款。
时任绍兴银行法律合规部总经理袁某供述称,该行之前共计有11笔呆账,是2
013年至2014年期间绍兴银行大龙支行的呆账,其中企业贷款金额200万的
杨顺公司的贷款是客户经理盛某经手,调查后提交大龙支行的朱行长审核,朱行长审
核后再提交支行审批。
盛某表示,对于这家杨顺公司,所有的调查都停留在表面,没有就企业提供资料
的真实性和生产经营状况的真实性进行仔细调查,朱某也没有说什么就审核通过了。
最终,判决书显示,陈某达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十万元;责令陈某达退还给绍兴银行大龙支行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99.5万元。
陈某另案起诉。此案中支行行长朱某和银行工作人员盛某等人,被银行进行了行政处
罚和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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