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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体系进一步完善 监管推动险资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07/02
2020
来源
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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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资金获准参与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国债期货交易后,为支持险资参与国债 期货交易并有效防范风险,相关监管细则也随之出台。近日,银保监会发布了《保险 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同步修订了《保险资金参与 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办法》和《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定》。 国债期货作为利率期货的一个主要品种,是指通过买卖双方通过有组织的交易场 所,约定在未来特定时间,按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数量进行券款交收的国债交易方式。 一般而言,国债期货具有可以主动规避利率风险、交易成本低、流动性高和信用风险 低等特点。 银保监会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底,我国保险资金运用余额达18.5万亿 元,其中债券投资规模约6.4万亿元,保险资金也是我国10年期以上债券的最主 要投资主体。从保险行业自身特点来看,保险机构负债端久期较长,与之期限匹配的 资产稀缺,在负债久期长于资产久期的情况下,利率的长期下行可能会导致保险机构 面临利差收窄的风险,因此险资在通过参与国债期货交易来管理利率风险、调整资产 负债久期缺口方面存在着较为强烈的实际需求。沪上一家保险资管机构负责人就在接 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保险资金可以通过国债期货等金融衍生品有效对冲和管理风险, 提高债券投资稳定性。 今年2月,证监会与财政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联合发布公告表示,允许允许 符合条件的试点商业银行和具备投资管理能力的保险机构,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 、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参与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国债期货交易。中金所表示,商业银 行、保险机构是债券市场的主要参与者,参与国债期货市场有助于满足机构的利率风 险管理需求,增强经营稳健性,进一步提升其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此次发布的《规定》内容共有17条,主要内容包括明确险资参与目的与期限; 明确保险资金参与方式;规定卖出及买入合约限额;强化操作、技术、合规风险管控 ;明确监督管理和报告有关事项等5个方面。 在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目的上,《规定》内容显示,保险资金参与国债 期货应当以对冲或规避现有资产风险、对冲未来半年内拟买入资产风险或锁定其未来 交易价格、对冲或规避资产负债错配导致的利率风险为目的,不得用于投机目的。 《规定》内容也充分体现了监管部门意在规范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有效 防范风险的出发点。例如,《规定》要求保险资金应以资产组合形式参与并开立交易 账户,实行账户、资产、交易、核算等的独立管理,严格进行风险隔离。 在卖出及买入合约限额方面,《规定》要求控制杠杆比例,强化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显示,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任一资产组合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所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其对冲标的债券、债券型基金及其他净值型 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产品资产的账面价值,所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该资产组合净值的50%。其中,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合并轧差计算。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合 并轧差计算后的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 在出台《规定》的同时,银保监会也同步对《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办 法》和《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定》进行了修订。具体来看,《保险资金参与 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办法》由原来的36条增加为37条。调整的内容包括:明确保险 资金运用衍生品的目的,删除期限限制,具体期限根据衍生品种另行制定;强化资产 负债管理和偿付能力导向,根据风险特征的差异,分别设定保险公司委托参与和自行 参与的要求;新增保险资金参与衍生品交易的总杠杆率要求;严控内幕交易、操纵证 券和利益输送等行为。 《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定》调整的内容则包括调整对冲期限、卖出及买 入合约限额和流动性管理相关要求;明确合同权责约定,委托投资和发行资管产品应 在合同或指引中列明交易目的、比例限制、估值方法、信息披露、风险控制、责任承 担等事项;增加回溯报告,保险机构参与股指期货须每半年报告买入计划与实际执行 的偏差。 银保监会表示,《规定》的发布,进一步丰富了保险资金运用风险对冲工具,有 利于保险公司加强资产负债管理,增强风险抵御力。同时,《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 产品交易办法》《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定》的修订,统一了监管口径,完善 了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监管规制体系,有利于扩大保险机构的选择权,也 有利于夯实保险机构履行全面风险管理的主体责任,强化风险意识,持续加强风险管 理能力建设。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有序推进保险机构参与国债期货市场交易,促进国债期货市 场健康发展。同时,持续加强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监管,完善信息系统, 做好风险监测、识别和预警。 [32]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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