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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金融逐步成为信托新增长点 外贸信托这个举动合规吗?

07/20
2020
来源
固收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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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在通道业务不断压缩和房地产信托受限的背景下,消费金融逐步成为信 托业新的业务增长点。 截至2018年底,消费金融信托业务规模已经达到3000亿,超过百亿的信 托公司有6家,分别是外贸信托、云南信托、渤海信托、中融信托、中航信托和中泰 信托。 在规模激增的同时,部分信托公司不断地扩张消费金融业务边界,从最初的“流 贷模式”开始转变为利润更高的“助贷模式”。 通常做法是,助贷平台推荐借款人,由信托公司审核后直接与个人签订消费金融 信托贷款合同并发放贷款,借款人直接向信托公司还款。助贷平台不再直接向借款人 收取任何费用,而是由信托支付给助贷机构服务费。 那么信托公司直接向个人发放贷款,是否合规呢? 最近的一个司法判例,可能会给我们一些启示! 根据上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显示,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 18年至今申请执行人(外贸信托)在本院有142件针对不同对象的民间借贷合同 纠纷执行案件,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外贸信托,要求其 在收到通知后五日内提交向本院提交其公司“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相关金 融许可手续。申请执行人外贸信托向本院提交的金融许可证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 员会批复中未显示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金融许可。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以盈利为目的经常性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其未 举证证明其取得了相关部门的金融许可,对于未经依法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 款金融活动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 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的执行请求。 这是第一例因为信托公司没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金融许可而被驳 回的司法判例,那其他信托公司开展的消费金融是不是也存在同样的风险呢? 目前,监管方面并没有单独出台针对信托的个人贷款业务规范,而网贷借款人正 属于社会不特定对象,如果信托公司以出借人的身份与网贷借款人订立借款合同向其 发放贷款,而又不具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金融许可,那么信托公司可能涉 嫌非法放贷,而非法放贷行为人实际收取的除本金之外的全部财物,均应计入违法所 得。 从2019年开始,全国各地均开始建立“职业放贷人名录”,认定标准就是涉 案数量,一旦被认定为职业放贷人,相应的借贷合同认定无效,借款人应返还借款本 金,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给付资金占用使用费用。 根据执行裁定书,从2018年至今申请执行人(外贸信托)在本院有142件 针对不同对象的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执行案件,笔数远远超过“职业放贷人”规定的数 量,这也是法院加强审查的原因。 [32]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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