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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开颅不赔,平安保险坚持立场一直打到二审结果还是败了

08/20
2020
来源
民生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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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周口王先生就碰到这样的闹心事了,买了平安人寿安鑫保,结果理赔却不安 心了,一直打到二审才拿回了50000元保险金。 真实案例 2019年11月份,王先生突发疾病不省人事,被家人及时送到广州花都区人 民医院抢救,经医生诊断,确诊为双侧后交通动脉瘤(裂、右侧未破裂),后确诊为 动脉瘤。 治愈出院后,王先生向平安保险申请理赔,平安公司以没有采取开颅动脉瘤夹闭 手术为由拒赔。 王先生不服,上诉至周口法院,一审胜诉,平安保险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一二审法院一致认为,其一,保险条款释义内容对治疗方式的限定过于专业,显 然超越一般民众的理解能力且不符合投保人的合理期待。 其二,随着医学技术的进步,外科手术向微创化发展,许多原先需要开颅或开腹 的手术,已经被腔镜或介入手术所取代,该份保单保险期限终身,保险人限制被保险 人患××的治疗方式不符合医学发展规律。 案例分析 其实,由于未开颅或未开腔的理赔争议时有发生,治疗技术日新月异,重疾险的 疾病定义却还是沿用10多年前的。 但好在有《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22条、第23条规定,两项法律均规定:保 险公司应当考虑医疗技术条件发展趋势,不得以诊断标准与保险公司约定不符为由拒 绝给付保险金。 且《保险法》的第十九条和第三十条也对被保人起到了很强的保护作用。条款如 下: 第十九条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 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 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二)排除投 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第三十条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 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 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 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因此,遇到类似的理赔争议,被保人也不要怕,法院大概率是支持你胜诉的。 其实,大家诟病重疾险理赔难也没有错,疾病定义本身很专业且晦涩难懂,没有 医学知识的常人很难理解,且大家理解的重疾与条款中的重疾确实存在很大的差异。 按照我们的常识,住院了,开刀了,花了几万块钱就应该算重疾了,但条款却对 疾病明确的定义,并不能随你愿。 保险公司为了避免这样那样的争议,让重疾险能够更容易获赔,近年来,中症、 轻症,甚至前症都提供保障,且理赔完中症、轻症后还豁免保费,保障持续有效。 新的重疾定义修订版也将面世,心血管方面重疾理赔条件会更加宽松些。 这些都是保险行业的努力,理赔纠纷可能变得越来越少,但是不可能完全杜绝, 被保人也应该多学点保险知识,遇到不合理对待时,懂得怎样有效的维权。 [32]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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