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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理财产品超额收益怎么分

05/18
2020
来源
北京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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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资管新规的实施,银行理财产品净值化转型提速,收益率不再固定,而是跟 随市场波动,这也意味着投资者可能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超额收益。那么超额收 益如何分配?是银行独揽还是与客户共享?5月17日,北京商报记者调查发现,银 行理财子公司已经开始让利客户,按50%-80%不等的比例收取超额业绩报酬( 浮动管理费),而部分母行发行的理财产品仍在100%收取产品的超额收益。 多公司收超额收益 银行理财产品收取的费用一般包括固定管理费、销售手续费、托管费和超额业绩 报酬等。前三种费用的收取标准较为清晰,按照固定费率“明码标价”;而超额业绩 报酬是作为浮动管理费收取,对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进行按比例收取。 北京商报记者调查多份产品说明书发现,工银理财、中银理财、交银理财、农银 理财、建信理财、兴银理财、杭银理财等公司会对理财产品收取超额收益,多数收取 比例在50%(含)以上,个别理财子公司收取100%的超额业绩报酬。例如,工 银理财5月12日-14日发行的“工银理财·恒鑫固定收益类期间分配封闭净值型 产品(2020年1号)”,业绩比较基准为3.8%(年化,下同),当产品到期 时若年化收益率超过业绩基准,超过部分的20%归客户所有,其余80%作为工银 理财的浮动管理费。 通俗来说,也就是当上述产品到期时,若最终年化收益率低于或者等于3.8% ,客户获得实际收益率,工银理财不收取浮动管理费;反之超过3.8%时,工银理 财收取浮动管理费,超出的部分客户和工银理财2:8分成。 对于收取超额业绩报酬的缘由以及收费标准等问题,交银理财相关负责人在接受 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一切以产品说明书为准。某国有银行客户经理也并未直接 解释原因,而是表示,“净值型理财产品都是有业绩报酬的,收取的方式和收取的比 例都不太一样”。 但与理财子公司多数采取“分享”超额收益的模式不同,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 不少理财子公司的母行仍在100%收取产品的超额收益。比如,工商银行一款“步 步为赢2号收益递增型灵活期限人民币理财产品WY1002”,在说明书中指出“ 按照约定的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支付客户收益后,将超过部分作为银行投资管理费收 取”。此外,交通银行、农业银行等银行的部分理财产品也有类似规定。 分配比例存差异 超额业绩报酬因产品类型、风险等级的不同,收取的比例差异较大。北京商报记 者调查部分近日正在发售的理财产品发现,对于混合类以及风险等级高的固定收益类 产品,理财子公司一般收取的超额收益相对较低。 以工银理财为例,该公司5月12日发行的“工银理财·恒睿平衡混合类封闭净 值型理财产品(20HH6109)”,为混合类非保本浮动收益型,风险等级为P R3,业绩比较基准为4.1%,若到期时年化收益率超过4.1%,超过的部分客 户可分到70%,工银理财收取30%作为浮动管理费。而上述工银理财案例中的产 品(工银理财·恒鑫固定收益类期间分配封闭净值型产品(2020年1号),风险 等级为PR2,工银理财将收取80%的超额收益。 对此,融360大数据研究院分析师殷燕敏表示,超额收益的分配制度有所差异 ,是银行依据底层产品的投资标的可获得超额收益的概率、可获得超额收益的最大区 间以及客户所承担的风险大小而决定的。她指出,固定收益类产品很难获得很高的超 额收益,同时投资者承担的投资风险也相对偏低,因此管理人在分配超额比例时,给 投资者的比例不高;对于混合类、权益类理财产品,收益的波动性较大,且投资者所 承受的风险偏高,所以投资者分成的超额收益也相对较高。 超额收益让利客户 银行理财产品超额收益的归属问题此前就曾引起关注,彼时超出预期收益率的超 额收益,普遍会成为银行的管理手续费。央行有关负责人此前在就资管新规进行答记 者问时指出,实践中,部分资管产品采取预期收益率模式,过度使用摊余成本法计量 所投资金融资产,基础资产的风险不能及时反映到产品的价值变化中,投资者不清楚 自身承担的风险大小,进而缺少风险自担意识;而金融机构将投资收益超过预期收益 的部分转化为管理费或直接纳入中间业务收入,而非给予投资者,也难以要求投资者 自担风险。 在殷燕敏看来,资管新规之前,理财产品普遍存在“刚兑”预期,传统的银行理 财产品实际收益率绝大多数等于预期收益率,而大多数未约定超额收益分配机制的产 品,其超额收益归属于银行。在资管新规打破刚兑后,风险都由投资者承担,超额收 益也应与客户合理分配。这种模式更利于投资者,因为管理人和投资者的利益一致, 管理人才有动力去做好投资获得超额收益。 一位不愿具名的银行业人士表示,超过业绩比较基准,收取浮动管理费用是业界 的惯例。收取浮动管理费用,一方面降低了客户固定管理费用的支付,有助于吸引客 户;另一方面超过基准的部分收取浮动费用,其实是一种分成比例。此外,收取浮动 管理费用,体现了资管机构依靠本领吃饭的考核机制。 投资者的权衡 银行理财子公司收取超额收益是否合理?上述不愿具名的行业人士认为,收取超 额业绩报酬是符合监管规定的,也有其合理性。只要是有合同约定,且客户双方认可 收费模式即可。根据资管新规的要求,金融机构为委托人利益履行诚实信用、勤勉尽 责义务并收取相应的管理费用,委托人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金融机构可以收取 合理的业绩报酬,但需计入管理费并与产品一一对应。 普益标准研究员康箐芸也指出,由于不同理财产品的业绩基准、投资组合构建、 管理难度不一,银行作为代客理财的服务供给方,收取一定的超额业绩报酬是合理的 。目前市场上收取100%超额业绩报酬的产品,通常业绩比较基准高于同类型理财 平均收益,说明该产品在设计时已经让渡了一部分利润给投资者。但如果在理财产品 本身收益水平不高的情况下,收取100%的业绩报酬则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不过 ,也有专家认为,银行应着重披露超额投资收益的分配比例。北京商报记者在调查过 程中也发现,在多数产品的宣传页面中,银行或理财子公司并未标注超额收益收取的 标准,只有进一步查询产品说明书才可发现。 2020年是资管新规过渡期的最后时点,届时净值型理财产品会占据主导地位 ,结构设计也会更为复杂,对于投资者而言,如何挑选适合自己的理财产品?殷燕敏 建议道,投资者首先要关注产品的风险等级,是否符合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然后再 比较同类产品的历史收益情况、当前的业绩比较基准;最后再关注比较超额收益的分 配比例情况。 [32]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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