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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之下信托投资有讲究 从投资者角度看信托新规

05/20
2020
来源
中国城乡金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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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为落实《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下称资管新规) 的要求,规范信托公司资金信托业务发展,银保监会制定了《信托公司资金信托管理 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并公开征求意见。尽管其并非最终稿 ,但投资者从中可以一窥监管层面对从信托业到整个资管行业的监管方向和监管思路 ,前瞻性调整投资策略。 资金信托是基于信托关系的资产管理产品。近年来,信托公司的信托业务发展较 快,截至2019年末,全国68家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资产合计21.6万亿元, 其中管理的资金信托资产合计17.94万亿元。 《办法》明确信托要坚持私募定位,严格识别合格投资者。具体来看:一是坚持 合格投资者管理。信托公司在资金信托推介、销售及受益权转让环节,都要履行合格 投资者确定程序。二是坚持私募原则。资金信托只能由信托公司自行销售或委托银行 、保险、证券、基金及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代理销售,且只能通过营业场所或自 有电子渠道销售。三是坚持风险匹配。信托公司要合理确定每只资金信托的风险等级 ,评估每位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向投资者销售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相适 应的资金信托。 此次《办法》的出台补齐了制度短板,推动资金信托回归“卖者尽责、买者自负 ”的私募资管产品本源,发展有直接融资特点的资金信托,促进投资者权益保护。对 于普通投资者而言,需根据新规要求,及时调整投资策略。 首先,投资者需明确自己是否为合格的信托投资者。信托合格投资者应当具有2 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 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最近1年末净 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金融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其次,应选择正规产品销售渠道,比如信托公司或监管认可的银行等代销渠道。 投资者需注意的是,购买信托产品须在金融机构专区进行,且全程录音录像,同时, 应注意理财经理推介产品的信息与合同条款是否保持一致。通过代销平台购买信托产 品时,应关注推介材料里是否写明是代销的信托产品;信托合同是否标明代销机构; 收款账户是否为信托公司按监管要求开立的募集账户等事项。 再次,从需求来看,参照原来的集合资金信托管理办法,单笔委托超过300万 元的,不受200人人数限制。理论上只要有人投资超过300万元,人数不限制, 信托计划总规模可以很大。但是如果严格执行该规定的话,信托的总规模将受到限制 ,可能造成信托规模被大客户挤占,而中小客户需求可能受到影响。 最后,投资者需树立交易策略思维。若投资者从头部信托公司溢出,将会面对更 多中小规模信托公司的产品。投资者可能会被动提高对单个融资人的集中度,并面临 “标”与“非标”的资产组合,以及如何进一步把控潜在风险变化等一系列新问题, 这些是投资者需要提前考虑的问题。 [32]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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