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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医保新政:高额医疗费可二次报销 个人单位都不缴费

05/21
2020
来源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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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1日,记者从北京市医保局获悉,北京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又有大的政策变 化。其中,大病职工高额医疗费用可“二次报销”,单位和个人不缴费。 扣除医保等各项支付后,39525元以上的医疗费用进入“二次报销” 近日,北京市医保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 障的通知》,建立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障长效机制,进一步拓展和延伸城镇职工基本 医疗保险制度,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减轻大病职工高额医疗费用负担,202 0年1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医保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一系列新政发布后,北京市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医疗保障体系将进一步完善。 目前,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门诊报销封顶线2万元,住院报销 封顶线50万元。参保职工在享受上一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个人自付 医疗费用,扣除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和社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金额后,超过起付标准以 上的部分,由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障“二次报销”。2019年起付标准为3952 5元。 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均可自动纳入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障范 围,单位和个人无需额外缴纳医疗保险费。 “二次报销”可减轻参保人多少负担? 举个例子,参保职工老王患有大病,在2019年发生的门(急)诊和住院医疗 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并扣除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和社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金额 后,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仍有20万元。 根据城镇职工大病保障规定,39525元以上的160475元由城镇职工大 病医疗保障机制进行“二次报销”。其中,5万元以内部分,二次报销60%,即基 金支付3万元;5万元以上的部分110475元,二次报销70%,即基金支付7 7332.5元;经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障“二次报销”,共计可减轻该参保职工医 疗费用负担107332.5元。 大病保障城乡一体、待遇一致,按年度结算 同时,北京市明确,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障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机衔接,待遇 一致。 首先,起付标准联动调整。城镇职工大病保障起付标准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1 .3倍。2019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30404元,城镇职工大病医疗 保障为39525元。 另外,城乡大病保障在报销比例、报销范围一致。参保职工起付标准以上(不含 )部分累加5万元(含)以内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由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支 付60%;超过5万元(不含)以上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由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互助 资金支付70%,上不封顶。 同时,政策还向特困群体倾斜一致。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生活困 难补助人员、城乡低收入救助人员、特困供养人员和低收入农户等困难人员,起付标 准降低50%,各费用段支付比例分别再提高5个百分点,即5万元(含)以内报销 65%,5万元以上部分报销75%。 在结算过程方面,大病医疗保障按年度结算,系统自动支付。城镇职工大病医疗 保障一个年度结算一次,用人单位需提供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情况,在扣除单位补充医 疗保险和社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金额后,自动打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 据北京市医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北京市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障2020年1月 1日起实施,参保职工2019年度医药费用纳入大病医疗保障报销范围,减轻个人 医药费负担1.68亿元。 [32]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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