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相信她有偿还能力。”
在于某红经常光顾的一家洗衣店老板眼中,供职于吉林银行的于某红非常有钱,
洗衣服从来都是“包机器”洗,仅在该家洗衣店,其花销便超过了1万元。同时,于
某红家中的装潢非常豪华,甚至连鱼缸都在万元左右。
然而光鲜背后,于某红消费的却并非自有资金。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一则
判决书,揭开了于某红利用银行职员身份,实施高息诈骗的犯罪事实。
利用银行职员影响力行骗
判决书显示,于某红,1968年生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现住
辽源市。案发前,于某红曾就职于吉林银行辽源兴辽支行,担任营业部综合柜员。
2011年至2018年期间,于某红谎称能帮他人办理倒贷业务,鼓吹本金在
其处可产生更多回报,多次向他人举债。实际上,于某红并无偿还能力,只能靠他人
及其本人信用卡透支度日。
而为取得被害人信任,于某红多次利用其吉林银行职员身份,隐瞒拆东墙补西墙
的借款真相,通过虚构短期借款用途、还款能力等欺诈手段实施诈骗。
“我和于某红是认识两年多的朋友,她在吉林银行上班。2017年6月,于某
红向我借款8万元钱,并承诺三天后返还8.8万元钱。此后我通过我的吉林银行卡
,给于某红汇去8万元钱,然而三天后找她要钱,她却一直推脱。”被害人朱某在判
决书中如此供述。
被害人王某亦表示,其通过吉林银行行长陈某认识了于某红,并于2016至2
017年期间多次借钱给于某红。截至目前,于某红尚欠王某126万元未能归还。
经法院审理统计,于某红利用高息为饵,多次实施诈骗,共造成16名被害人共
计经济损失1425.17万元。
挥霍赃款生活奢靡:
买万元鱼缸 包机器洗衣服
而对于诈骗得来的上千万赃款,于某红将其均用于个人开支挥霍,或偿还少部分
个人利息,从而致使被害人巨额合法财产无法挽回。
判决书显示,于某红诈骗金额最大的一笔来自王某2。据王某2证实,其与于某
红从小就认识。从2012年到2017年7月,王某2陆续被于某红骗了700余
万元。王某2表示,于某红家中的装潢非常豪华,“一个按摩椅2万多,电视2万左
右,沙发2万左右,鱼缸1万元左右。(于某红)儿子丁某2开着100多万的路虎
汽车,被骗的钱都让她挥霍了。
而根据于某红儿子丁某2证词,2015年于某红曾花40万元为其买了一辆宝
马车,并在辽河半岛为其购买了一套楼房,后装修花了40万元左右。而丁某妻子的
房子,于某红亦曾花费40万元左右为其装修。
“我相信她有偿还能力,是因为她在我家洗衣服总是要求包机器洗。”据于某红
经常光顾的一家洗衣店老板供述称,于某红经常要求一台机器只能洗一件衣服。其在
该家洗衣店的花销,便超过了1万元。
涉嫌诈骗被判无期徒刑
因涉嫌犯诈骗罪,2018年3月6日,于某红被刑事拘留。吉林省辽源市中级
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书,判处于某红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
收个人财产100万元。
宣判后,于某红提出上诉。其辩护人认为,于某红不应构成诈骗罪,因其主观上
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同时辩护人主张,于某红与所谓的被害人均有借条,应系民间借贷纠纷。于某红
没有足额偿还借款,是因为部分借款用于北京经营亏损和支付巨额利息所致。仅凭被
害人陈述证明于德红的犯罪事实,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宣告于某红无罪。
对此,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于某红在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多次
向他人借款数额特别巨大,且在其无力还款的情况下,还继续借款,又处理其名下财
产,由此说明其具备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也实施了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
最终,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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