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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宽投资银行资本补充债券条件 新规拓展险资服务实体经济渠道

06/02
2020
来源
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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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会议上多次提及补充中小银行资本,5月 4日召开的第二十八次会议也强调“有关部门已经制定中小银行深化改革和补充资本 的工作方案,要抓紧落实”。在此背景下,继去年初允许保险资金投资银行发行的二 级资本补充债券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后,银保监会近日修订发布了《中国银保监会 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银行资本补充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新版《通知》” ),拟进一步放宽对险资投资银行资本补充债券的限制。 新规为险资“投资篮”扩容 由于发行规模大、主体资质好、收益率有相对吸引力,保险机构对银行资本补充 债券表现出较为强烈的认购意愿。截至今年2月末,保险资金投资二级资本债券和无 固定期限资本债券账面余额1183.26亿元。 但此前监管部门考虑到银行资本补充债券特别是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还在初期发 展阶段,所以对险资可投资的银行资本补充债券在发行人条件等方面作出了一些限制 和要求。随着目前发行人扩展至中小银行且保险机构已积累了一定投资经验,对原有 规定进行修订也成为进一步拓宽银行资本补充渠道、扩大险资运用空间的题中应有之 义。 在发行人条件方面,新版《通知》取消了发行人总资产不低于1万亿元,净资产 不低于500亿元以及发行人外部信用等级AAA级的要求,并将原规定中的“公司 治理完善”修改为“公司治理良好”,将发行人“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 一级资本充足率不低于9%,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1%”调整为“资本充足率符合监 管规定”。 新版《通知》还取消了险资可投债券的外部评级要求。但监管部门同时也明确要 求,投资资本补充债券的保险机构“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得低于120%”。 此外,相较于原规定将险资投资的政策性银行资本补充债券纳入准政府债券管理 ,将商业银行资本补充债券纳入无担保企业(公司)债券管理,考虑到与现有会计处 理原则保持一致并与大类资产比例监管规定相对接,新版《通知》将其修订为,保险 机构应当根据发行人对资本补充债券的会计分类(权益工具或者债务工具),相应地 确认为保险公司的权益类资产或者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并纳入相应投资比例管理。 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执行副会长兼秘书长曹德云表示:“此次政策调整扩大 了保险机构可投债券的广度和深度,有助于充分发挥保险机构在多年债券投资过程中 积累的投资、信评、运营、风控等经验与业务专长,促进机构管理能力不断提升。保 险机构参与程度的不断深入,也将有利于促进资本补充债券市场定价机制的形成和完 善。” 引导长期资金服务实体经济 保险资金的一大特点就是负债久期长,寿险资金负债久期更是普遍在10年以上 。但目前国内信用债仍以短期限品种为主,资产端久期过短使保险公司面临较大期限 错配风险。而商业银行信用资质总体较好,资本补充工具实际期限往往在5年或更长 ,能够较好缓解高资质长期限信用债品种稀缺,有利于保险资金开展长期配置、改善 资产久期结构。 此外,长期以来,保险资金投资的银行资本补充债券主要集中在国有银行和较大 的股份行。随着市场利率的下行,大行资本补充债发行利率逐渐难以满足保险资金投 资收益要求。“而在市场化定价下,中小银行资本补充债相对于大行可以提供一定的 利差,今年以来中小银行资本补充债的发行数量和规模也有明显增加,在做好风险控 制的前提下,保险资金可借此丰富配置品种,拓宽投资空间,提升投资收益水平。” 平安资管董事长万放表示。 在拓展运用和收益空间的同时,此次修订更意在引导作为长期资金的保险资金增 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在当前经济环境下,商业银行面临盈利增速放缓、计提拨备要 求增加等挑战,中小银行的资本紧张问题尤为突出,成为限制其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 因素。因此,监管部门此次放宽险资投资银行资本补充债券的限制,对于进一步提升 险资服务实体经济质效有着重要意义。 人保资产总裁曾北川认为:“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加大,企业纾困、复工复产资金 需求增加,作为服务中小微企业的主力军,中小银行依靠外源性的资本补充工具抓紧 补充资本已迫在眉睫。新规拓宽了中小银行资本补充渠道,既是支持中小银行发展的 重要措施,也是增强其服务实体经济和风险抵御能力的现实需要。” 行业需要提升风险管理能力 值得注意的是,银行资本补充债券不同于普通金融债券,存在一定的减记风险。 一旦减记,投资者可能面临本息损失。因此,新版《通知》在把投资价值和风险判断 的权利更多交给保险机构的同时,监管部门也强调保险机构应当切实加强风险管理, 审慎判断投资的效益与风险,进一步加强投资研究、风险管控等方面能力建设,重视 对发行人资质、发行条款的甄别,维护保险资金安全。 在国寿集团首席投资官、国寿资产总裁王军辉看来,以往监管从保护投资者和防 范金融风险角度,进行了较严格的筛选,相应淡化了对保险投资机构的风险识别和管 理要求。“此次修订赋予保险投资机构更多投资自主权,根据自身经营需要、风险承 受能力和偏好特征,更自主地选择合意投资对象。从短期来看,在增加保险机构收益 机会的同时,也加大了风险识别和管理能力要求,但从长远来看,则有利于激励投资 机构苦练内功,提升风险识别和管理核心竞争力。” 王军辉还补充道:“整体而言,面对疫情冲击下的经济金融形势,商业银行信用 风险和不良贷款压力有所抬升,保险投资机构机遇与挑战并存,必须紧跟市场节奏, 提升投资管理和风险识别能力,按照监管要求加强风险监测和信息报送,做好投后跟 踪和集中度管理,早识别、早预警、早处置,坚决避免发生集聚性风险和系统性金融 风险。” 银保监会保险资金运用监管部主任袁序成表示,下一步,将持续强化监管,做好 以下三方面工作:一是加强风险监测,持续关注保险资金投资银行资本补充债券的风 险情况。二是加强投资能力事中事后监管,督促保险机构提升风险防控水平,压实机 构主体责任。三是加强跟踪评估。从保险资金运用角度,及时跟踪评估政策影响,推 动资本补充债券市场稳步发展,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32]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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