熟悉的配方,熟悉的味道。条幅一拉、振臂高呼:“XX信托,还我血汗钱!X
X信托,欺骗投资者!”
这是信托投资者维权常见的场面。对于大多数普通老百姓,信托理财可有些高攀
不起,但一出事,说好的高净值人群哪儿去了?白纸黑字的合同签了,谈何欺骗一说
?客观地讲,信托投资者中也有不少是攒了一辈子钱的合格投资者。而从消费者权益
保护角度来讲,每一个信托投资者权益都应该受到合法保障。
事实上,资管行业打破刚兑是大势所趋,信托公司何尝不愿意打破刚兑,但因为
种种原因不能、不敢、不许,因此总是慎之又慎。近些年,不论是监管部门还是金融
机构,一直在向投资者传递“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理念,通俗地讲,如果受托人
尽责了,亏了就得自己担着;如果受托人未尽责,机构就要负责。
由此看来,“卖者尽责”成为最核心的关键,其中重要的是,如何界定卖者尽责
?卖者不尽责应该承担什么样责任?你可能会说,由合同来约定。但现实情况是,经
过多年打磨,一般的理财合同早已滴水不漏,普通投资者又缺乏金融、法律等专业知
识,对底层资产、项目投向、风险处置仍然常常弄不懂、看不透,因此,卖者是否尽
责的确是个复杂的技术问题。
那么投资者该如何保全自己的利益?笔者认为,维权的前提是“取证”,它贯穿
于信托产品销售的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环节。在产品销售环节,机构进行了合理的
风险评估、充分的风险揭示,没有夸大宣传、虚假信息诱导;在管理过程中,进行充
分的信息披露、资金用途管控、对项目的日常监测、出现异常情形应对等;出现风险
后及时告知现状和实情,风险处置措施及时得力,这或是真正的“卖者尽责”。掌握
了这些,信托投资者维权的时候才能有些确凿的“实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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