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发布关于支持工业厂房销售推动高端产业集聚发展的通知(试行),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根据通知,工业厂房可以按幢、层或套进行销售。
通知印发前已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工业厂房,最小销售单元建筑面积不得小于300平方米。
通知印发前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工业厂房,最小销售单元建筑面积不得小于500平方米。
工业厂房销售对象及再次转让的工业厂房买受人,应当为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并符合项目所在区人民政府或工业园区管委会对进驻企业的产业类别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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