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金融市场技术研究院
微信公众号
投资群
读书群
文章
  • 文章
  • 报告
  • 图书
  • 公募
  • 私募
  • 资讯
搜 索
上传文档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公募基金 > 富国科技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科技创新灵活配置混合
007345
混合型基金
平衡混合型基金
上海证券评级★
单位净值
1.2385
万份收益
0
日涨跌
-0.47%
近1月
近1年
近3年
成立以来
累计净值:1.2385
复权净值:1.2385
万份收益:0
7日年化%:0
申购状态:开放
赎回状态:开放
总份额:6.27亿
总资产:5.34亿份
成立日期:2019-05-06
投资风格:稳健成长型
经理:李元博
申赎费率
场内申购起始日:
场内赎回起始日:
场外日常申购起始日:2020-05-19
场外日常赎回起始日:2019-08-05
重仓行业
评级机构
评级机构
3年评级
3年评级(较上期)
5年评级
5年评级(较上期)
{{OrganName}}
{{Grade3Y}}
{{Changed3Y}}
{{Grade5Y}}
{{Changed5Y}}
基金代码 007345
基金全称 富国科技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业绩比较基准 中国战略新兴产业成份指数收益率*50%+中债总指数收益率*50%
投资风格 稳健成长型
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科技创新主题的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通过精选个股和风险控制,力求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取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内地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科创板、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家债券、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次级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等)、同业存单、衍生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投资理念
首次募资金额 98,820.73万元
代销申(认)购最低额 1元
直销申(认)购最低额 50000元
定期定额最低申购额 10元
管理费用 1.50%
托管费用 0.25%
销售服务费 --
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本基金进行基金分红;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本基金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如本基金在未来条件成熟时,增减基金份额类别,则同一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投资策略 (一)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采用“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方法确定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本基金对宏观经济政策及证券市场整体走势进行前瞻性研究,同时紧密跟踪资金流向、市场流动性、交易特征和投资者情绪等因素,兼顾宏观经济增长的长期趋势和短期经济周期的波动,在对证券市场当期的系统性风险及各类资产的预期风险收益进行充分分析的基础上,合理调整股票资产、债券资产和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权重,在保持总体风险水平相对稳定的基础上,力争投资组合的稳定增值。此外,本基金将持续地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资产配置风险监控,适时地做出相应的调整。 (二)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票时,根据市场整体估值水平评估系统性风险,根据指数估值水平(中证500指数的市净率P/B)决定股票资产的投资比例。 上月末中证500指数市净率P/B在过去10年每日市净率P/B中的分位 本月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下限 本月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上限 90分位及以上 0% 40% 75分位(含)至90分位 20% 60% 25分位(含)至75分位 35% 80% 25分位以下 50% 95% 1、科技创新主题的界定 科技创新主题是指基金管理人以“科技创新、技术研发、科技服务行业上市公司,或者其他科技创新类公司、转型切入科技行业的公司”作为科技创新主题并重点考察。本基金界定科技创新主题包括以下相关领域的公司: (1)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主要包括半导体和集成电路、电子信息、下一代信息网络、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新兴软件、互联网、物联网和智能硬件等; (2)高端装备领域,主要包括智能制造、航空航天、先进轨道交通、海洋工程装备及相关技术服务等; (3)新材料领域,主要包括先进钢铁材料、先进有色金属材料、先进石化化工新材料、先进无机非金属材料、高性能复合材料、前沿新材料及相关技术服务等; (4)新能源领域,主要包括先进核电、大型风电、高效光电光热、高效储能及相关技术服务等; (5)节能环保领域,主要包括高效节能产品及设备、先进环保技术装备、先进环保产品、资源循环利用、新能源汽车整车、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动力电池及相关技术服务等; (6)生物医药领域,主要包括生物制品、高端化学药、高端医疗设备与器械及相关技术服务等; (7)符合科创板定位的其他领域。 2、子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主要投资处于科技创新主题中发展空间大、确定性较好,并且自身持续成长潜力大的上市公司。在子行业的配置上,本基金将通过三步来进行筛选: 首先,行业研究员通过对各子行业面临的国家政策、竞争格局、行业发展趋势和空间进行研判,动态调整各自所属行业的投资评级和配置建议; 其次,行业内进行比较分析,结合内外部研究资源,对各子行业的相对投资价值提出配置比重建议; 最后,基金经理将根据行业研究员的建议,并结合市场投资环境的判断确定整体仓位和各子行业的配置比重。对行业发展空间大,趋势明确,业绩确定性强的子行业进行重点配置。 3、个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自下而上”的选股策略。基金依据约定的投资范围,通过定量筛选和基本面分析,挑选出优质的上市公司股票进行投资,在有效控制风险前提下,争取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1)第一层:侧重定量筛选 本基金构建的定量筛选指标主要包括:市净率(PB)、市盈率(PE)、动态市盈率(PEG)、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等: 1)价值股票的定量筛选:综合考虑PB、PE,具有投资价值的上市公司股票; 2)成长型股票的定量筛选:综合考虑动态市盈率(PEG),主营业务收入、净利润等财务指标,具有成长性的上市公司股票。 (2)第二层:突出基本面分析 在定量筛选的基础上,本基金将基于“定性定量分析相结合、动态静态指标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筛选出运营状况健康、治理结构完善、经营管理稳健的上市公司股票进行投资。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运用(定量的)财务分析和资产估值,重点关注上市公司的资产质量、盈利能力、偿债能力、成本控制能力、未来增长性、权益回报率及相对价值等方面;通过运用(定性的)上市公司质量评估,重点关注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团队管理能力、企业核心竞争力、行业地位、研发能力、公司历史业绩和经营策略等方面。 4、科创板股票投资策略 科创板上市企业具有较为明显的行业特征,以科技创新企业为主,比如TMT、生物医药、高端制造等行业,较少受到宏观经济波动的影响,其投资价值主要通过行业空间、竞争格局的分析来挖掘。在投资策略上,本基金采取自下而上的精选个股策略,从公司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研究入手,测算市场空间,分析公司商业模式的壁垒和竞争格局。 1)成长性:本基金对科创板上市公司的成长性分析将包括定量及定性两方面。在定量的分析方法上,我们主要参考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主营业务利润增长率、净资产收益率(ROE)、毛利率等成长性指标。在成长性的定性分析上,本基金强调企业成长能力的可持续性,重点从行业成长前景、行业地位、用户消费习惯、产品前景、盈利能力、财务结构等方面进行研判。 2)研发能力:本基金将选择那些产品具有较高科技含量或公司具有较强技术开发能力的上市公司,考虑的因素包括:产品技术含量、技术发展前景、技术成熟程度、研究经费投入规模、配套政策支持、研究成果转化的经济效果等。 3)治理结构:公司治理结构的评估是指对上市公司经营管理层面的组织和制度上的灵活性、完整性和规范性的全面考察,包括对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对股东利益的保护、经营管理的自主性、政府及母公司对公司内部的干预程度,管理决策的执行和传达的有效性,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实际执行情况,企业改制彻底性、企业内部控制的制订和执行情况等。因此,公司治理结构是决定公司评估价值的重要因素,也是决定上市公司盈利能力能否持续的重要因素。 4)估值水平分析:基金管理人将对科创板上市公司进行估值分析,并结合行业地位分析,优选出具有盈利持续稳定增长、价值低估、且在各自行业中具有领先地位的优质上市公司股票进行投资。针对已经盈利的企业,重点关注盈利的增长性和盈利质量,采用市盈率法(P/E)、市净率法(P/B)估值,对于未盈利的企业,重点关注公司未来收入的增长性,用市销率法(P/S)估值。 5、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本基金将遵循上述科技创新主题相关股票的投资策略,优先将基本面健康、业绩向上弹性较大、具有估值优势的港股通标的股票纳入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 (三)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的目的是在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有效利用基金资产,提高基金资产的投资收益。 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对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的深入分析、国内财政政策与货币市场政策等因素对债券资产的影响,进行合理的利率预期,判断市场的基本走势,制定久期控制下的资产类属配置策略。在债券资产投资组合构建和管理过程中,本基金管理人将具体采用期限结构配置、市场转换、信用利差和相对价值判断、信用风险评估、现金管理等管理手段进行个券选择。 (四)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将采用自下而上的方法,结合信用管理和流动性管理,重点考察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池现金流变化、信用风险情况、市场流动性等,采用量化方法对资产支持证券的价值进行评估,精选违约或逾期风险可控、收益率较高的资产支持证券项目,在有效分散风险的前提下为投资者谋求较高的投资组合回报率。 (五)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以回避市场风险。故股指期货空头的合约价值主要与股票组合的多头价值相对应。基金管理人通过动态管理股指期货合约数量,以萃取相应股票组合的超额收益。 (六)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流动性和风险收益特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度参与国债期货投资。 未来,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基金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
决策依据
决策程序
投资标准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资产的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0%-50%);其中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科技创新主题的股票合计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会做相应调整。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需承担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风险管理工具
按月检索:
日期 单位净值 累计净值 复权净值 万份收益 7日年化% 日涨跌
{{$val.JsonDate({ForDate})}} {{Unit}} {{Accumulated}} {{Adjusted}} {{Unityield}} {{Annualizedyield}}
基金分红
公告日期 单位份额分红 权证登记日 场外除息日 红利发放日 默认分红方式
{{$val.JsonDate({ForDate})}} {{UnitBonus}} {{$val.JsonDate({RegDate})}} {{$val.JsonDate({XDDate})}} {{$val.JsonDate({PayDate})}} {{Mode}}
拆分折算
年份 拆分折算比例(10:x) 拆分折算日 类型
{{Year}} {{Proportion}} {{$val.JsonDate({ConverDate})}} {{Mode}}
份额变动
报告期 期末份额 季度申购量 季度赎回量 季度净申购额 份额变化率
{{$val.JsonDate({ForDate})}} {{FinalScale}} {{QtrPurchase}} {{QtrRedemp}} {{QtrNetPurchase}} {{ChangedRate}}
资产配置
  • 报告期:
报告期 基金代码 资产 占总资产比例%
{{$val.JsonDate({ForDate})}} {{Code}} {{Asset}} {{Proportion}}
行业配置
  • 报告期:
报告期 基金代码 行业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val.JsonDate({ForDate})}} {{Code}} {{Industry}} {{Proportion}}
持股明细
  • 报告期:
报告期 股票名称 股票代码 股票数量(万股) 股票市值 占净值比例% 占流通市值比例%
{{$val.JsonDate({ForDate})}} {{StockName}} {{StockCode}} {{Amount}} {{Value}} {{PctValue}} {{PctCirculation}}
持债明细
  • 报告期:
报告期 债券品种 债券代码 债券市值 占净值比例%
{{$val.JsonDate({ForDate})}} {{BondName}} {{BondCode}} {{Value}} {{PctValue}}
基金明细
  • 报告期:
报告期 基金代码 基金名称 基金数量(万股) 基金市值 占净值比例%
{{$val.JsonDate({ForDate})}} {{Code}} {{FundName}} {{FundAmount}} {{FundValue}} {{Proportion}}
持有结构
  • 报告期:
报告期 机构持有份额 机构持有比例 个人持有份额 个人持有比例 总份额
{{$val.JsonDate({ForDate})}} {{InstShare}} {{InstProp}} {{IndShare}} {{IndProp}} {{TotalShare}}
份额规模
  • 报告期:
报告期 期间申购量 期间赎回量 期末份额 份额变化率
{{ForDate}} {{PurShare}} {{RedeemShare}} {{FinalShare}} {{ChangeRate}}
mtachn.com
© 2013 mtachn,. All Rights Reserved.
苏ICP备48665885号-3
微信公众号
{"InnerBanner":null,"MbPageUrl":"/m/Pubfund/Fund?code='007345'","PageTitle":"富国科技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公募基金","Redirect":null,"Data":{"Code":"007345","SubscribeForeJson":"{\"500<=N\":\"1,000元\",\"100<=N<500\":\"0.8%\",\"0<=N<100\":\"1.2%\"}","SubscribeBackJson":"{}","PurchaseForeJson":"{\"500<=N\":\"1,000元\",\"100<=N<500\":\"1.2%\",\"0<=N<100\":\"1.5%\"}","PurchaseBackJson":"{}","RedempForeJson":"{\"500<=N\":\"1,000元\",\"100<=N<500\":\"0.8%\",\"0<=N<100\":\"1.2%\"}","RedempBackJson":"{}","Heavy":{},"Rating":[{"id":18962,"OrganID":3,"Code":"007345","Grade3Y":1,"Changed3Y":0,"Grade5Y":null,"Changed5Y":0,"SourceKey":"e134585670c84fdaba6fdda363b6848b","OrganName":"上海证券评级","RateText":"上海证券评级★"}]},"UserInfo":{"ID":0,"UName":null,"Face":null}} 国家医保局:保健品、疫苗等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金融财经 - 财经资讯 | 金融市场技术研究院
欢迎光临金融市场技术研究院
微信公众号
投资群
读书群
文章
  • 文章
  • 报告
  • 图书
  • 公募
  • 私募
  • 资讯
搜 索
上传文档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财经资讯 > 金融财经 > 保险 > 正文

国家医保局:保健品、疫苗等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08/03
2020
来源
国家医疗保障局
分享
国家医疗保障局令 第1号 《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家医疗保障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 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健康中国建设,保障参保人员基本用药需求,提升基本医 疗保险用药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益,推进治理体 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对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确定、调整,以及 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支付、管理和监督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通过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 下简称《药品目录》)进行管理,符合《药品目录》的药品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基 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药品目录》实行通用名管理,《药品目录》内药品的同通用 名药品自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第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保障 参保人员合理的用药需求;坚持“保基本”的功能定位,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 用药保障水平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人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分级管理,明确各 层级职责和权限;坚持专家评审,适应临床技术进步,实现科学、规范、精细、动态 管理;坚持中西药并重,充分发挥中药和西药各自优势。 第五条 《药品目录》由凡例、西药、中成药、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和中药 饮片五部分组成。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国家规定增补的药品单列。为维护临床用 药安全和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益,《药品目录》对部分药品的医保支付条件 进行限定。 第六条 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体系, 制定和调整全国范围内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使用和支付的原则、条件、标准及程 序等,组织制定、调整和发布国家《药品目录》并编制统一的医保代码,对全国基本 医疗保险用药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国家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受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 门委托承担国家《药品目录》调整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制定本地区 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政策措施,负责《药品目录》的监督实施等工作。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以国家《药品目录》为基础,按照国家规定的调整权限和程序将符合条 件的民族药、医疗机构制剂、中药饮片纳入省级医保支付范围,按规定向国务院医疗 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后实施。 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负责《药品目录》及相关政策的实施,按照医保协议对定 点医药机构医保用药行为进行审核、监督和管理,按规定及时结算和支付医保费用, 并承担相关的统计监测、信息报送等工作。 第二章 《药品目录》的制定和调整 第七条 纳入国家《药品目录》的药品应当是经国家药品监管部门批准, 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化学药、生物制品、中成药(民族药),以及按国家标准炮制的 中药饮片,并符合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等基本条件。支持符合条件的基本 药物按规定纳入《药品目录》。 第八条 以下药品不纳入《药品目录》: (一)主要起滋补作用的药品; (二)含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药材的药品; (三)保健药品; (四)预防性疫苗和避孕药品; (五)主要起增强性功能、治疗脱发、减肥、美容、戒烟、戒酒等作用的药品; (六)因被纳入诊疗项目等原因,无法单独收费的药品; (七)酒制剂、茶制剂,各类果味制剂(特别情况下的儿童用药除外),口腔含 服剂和口服泡腾剂(特别规定情形的除外)等; (八)其他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规定的药品。 第九条 《药品目录》内的药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专家评审后,直 接调出《药品目录》: (一)被药品监管部门撤销、吊销或者注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 (二)被有关部门列入负面清单的药品; (三)综合考虑临床价值、不良反应、药物经济性等因素,经评估认为风险大于 收益的药品; (四)通过弄虚作假等违规手段进入《药品目录》的药品; (五)国家规定的应当直接调出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药品目录》内的药品,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经专家评审等规 定程序后,可以调出《药品目录》: (一)在同治疗领域中,价格或费用明显偏高且没有合理理由的药品; (二)临床价值不确切,可以被更好替代的药品; (三)其他不符合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等条件的药品。 第十一条 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建立完善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每年 调整一次。 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医保药品保障需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 、承受能力、目录管理重点等因素,确定当年《药品目录》调整的范围和具体条件, 研究制定调整工作方案,依法征求相关部门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并向社会公布。对企业 申报且符合当年《药品目录》调整条件的药品纳入该年度调整范围。 第十二条 建立《药品目录》准入与医保药品支付标准(以下简称支付标 准)衔接机制。除中药饮片外,原则上新纳入《药品目录》的药品同步确定支付标准 。 独家药品通过准入谈判的方式确定支付标准。 非独家药品中,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以下简称集中采购)中选药品,按照集 中采购有关规定确定支付标准;其他非独家药品根据准入竞价等方式确定支付标准。 执行政府定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支付标准按照政府定价确定。 第十三条 中药饮片采用专家评审方式进行调整,其他药品的调整程序主 要包括企业申报、专家评审、谈判或准入竞价、公布结果。 第十四条 建立企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统称企业)申报制度。 根据当年调整的范围,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规定向国家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提交必要的资 料。提交资料的具体要求和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国家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规定组织医学、药学、药物经济学、 医保管理等方面专家,对符合当年《药品目录》调整条件的全部药品进行评审,并提 出如下药品名单: (一)建议新增纳入《药品目录》的药品。经专家评审后,符合条件的国家组织 集中采购中选药品或政府定价药品,可直接纳入《药品目录》;其他药品按规定提交 药物经济学等资料。 (二)原《药品目录》内建议直接调出的药品。该类药品直接从《药品目录》中 调出。 (三)原《药品目录》内建议可以调出的药品。该类药品按规定提交药物经济学 等资料。 (四)原《药品目录》内药品建议调整限定支付范围的。其中缩小限定支付范围 或者扩大限定支付范围但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影响较小的,可以直接调整;扩大限定 支付范围且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影响较大的,按规定提交药物经济学等资料。 第十六条 国家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规定组织药物经济学、医保管理等方 面专家开展谈判或准入竞价。其中独家药品进入谈判环节,非独家药品进入企业准入 竞价环节。谈判或者准入竞价成功的,纳入《药品目录》或调整限定支付范围;谈判 或者准入竞价不成功的,不纳入或调出《药品目录》,或者不予调整限定支付范围。 第十七条 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确定并印发《药品目录》,公布 调整结果。 第十八条 原则上谈判药品协议有效期为两年。协议期内,如有谈判药品 的同通用名药物(仿制药)上市,医保部门可根据仿制药价格水平调整该药品的支付 标准,也可以将该通用名纳入集中采购范围。协议期满后,如谈判药品仍为独家,周 边国家及地区的价格等市场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未调整限定支付范围或虽然调整了 限定支付范围但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影响较小的,根据协议期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 际支出(以医保部门统计为准)与谈判前企业提交的预算影响分析进行对比,按相关 规则调整支付标准,并续签协议。具体规则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对于因更名、异名等原因需要对药品的目录归属进行认定的, 由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程序进行认定后发布。 第二十条 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编制国家医保药品代码,按照医 保药品分类和代码规则建立药品编码数据库。原则上每季度更新一次。 第三章 《药品目录》的使用 第二十一条 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原则上按照支付标准直接挂网采购。协议 期内,谈判药品的同通用名药品在价格不高于谈判支付标准的情况下,按规定挂网采 购。其他药品按照药品招采有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二条 在满足临床需要的前提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须优先配备和 使用《药品目录》内药品。逐步建立《药品目录》与定点医疗机构药品配备联动机制 ,定点医疗机构根据《药品目录》调整结果及时对本医疗机构用药目录进行调整和优 化。 第四章 医保用药的支付 第二十三条 参保人使用《药品目录》内药品发生的费用,符合以下条件 的,可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一)以疾病诊断或治疗为目的; (二)诊断、治疗与病情相符,符合药品法定适应症及医保限定支付范围; (三)由符合规定的定点医药机构提供,急救、抢救的除外; (四)由统筹基金支付的药品费用,应当凭医生处方或住院医嘱; (五)按规定程序经过药师或执业药师的审查。 第二十四条 国家《药品目录》中的西药和中成药分为“甲类药品”和“ 乙类药品”。“甲类药品”是临床治疗必需、使用广泛、疗效确切、同类药品中价格 或治疗费用较低的药品。“乙类药品”是可供临床治疗选择使用,疗效确切、同类药 品中比“甲类药品”价格或治疗费用略高的药品。协议期内谈判药品纳入“乙类药品 ”管理。 各省级医疗保障部门按国家规定纳入《药品目录》的民族药、医疗机构制剂纳入 “乙类药品”管理。 中药饮片的“甲乙分类”由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确定。 第二十五条 参保人使用“甲类药品”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付标准及 分担办法支付;使用“乙类药品”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付标准,先由参保人自付 一定比例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分担办法支付。 “乙类药品”个人先行自付的比例由省级或统筹地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确定。 第二十六条 支付标准是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药品目录》内药品 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药品费用的基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依据药品的支付标准 以及医保支付规定向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支付药品费用。支付标准的制定和 调整规则另行制定。 第五章 医保用药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综合运用协议、行政、司法等手段,加强《药品目录》及用 药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管,提升医保用药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 第二十八条 定点医药机构应健全组织机构,完善内部制度规范,建立健 全药品“进、销、存”全流程记录和管理制度,提高医保用药管理能力,确保医保用 药安全合理。 第二十九条 将《药品目录》和相关政策落实责任纳入定点医药机构协议 内容,强化用药合理性和费用审核,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将医保药品备药率、非医保 药品使用率等与定点医疗机构的基金支付挂钩。加强定点医药机构落实医保用药管理 政策,履行药品配备、使用、支付、管理等方面职责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建立目录内药品企业监督机制,引导企业遵守相关规定。将企 业在药品推广使用、协议遵守、信息报送等方面的行为与《药品目录》管理挂钩。 第三十一条 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工作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 界监督。加强专家管理,完善专家产生、利益回避、责任追究等机制。加强内控制度 建设,完善投诉举报处理、利益回避、保密等内部管理制度,落实合法性和公平竞争 审查制度。 第三十二条 对于调入或调出《药品目录》的药品,专家应当提交评审结 论和报告。逐步建立评审报告公开机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凡例是对《药品目录》的编排格式、名称剂型规范、备注等 内容的解释和说明。 西药部分,收载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 中成药部分,收载中成药和民族药。 协议期内谈判药品部分,收载谈判协议有效期内的药品。 中药饮片部分,收载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予以支付的饮片,并规定不得纳入基本医 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饮片。 第三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保障部门要参照本暂行办法, 在国家规定的权限内,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调整《药品目录》的具体办法。 第三十五条 发生严重危害群众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或紧急情况时,国务 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临时调整或授权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临时调整医保药品支付 范围。 第三十六条 原则上《药品目录》不再新增OTC药品。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自2020年 9月1日起施行。 [32] \t
网友评论
{{Creator}}
{{infoBody}}
{{$val.TimeAgo({Dtime})}} [回复]
{{Creator}} 回复 {{BeQuote}}
{{infoBody}}
{{$val.TimeAgo({Dtime})}} [回复]
近期热点
mtachn.com
© 2013 mtachn,. All Rights Reserved.
苏ICP备48665885号-3
微信公众号
{"InnerBanner":null,"MbPageUrl":"/m/Datums/Info?id=48969","PageTitle":"国家医保局:保健品、疫苗等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金融财经 - 财经资讯","Redirect":null,"Data":{"TypeRow":{"id":4,"Name":"金融财经","Sort":1},"Rid":48969},"UserInfo":{"ID":0,"UName":null,"Face":nul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