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和36%是民间借贷的两档利率,而这一上限有望下调。
这一消息出自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的《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
提出,促进金融和民间资本服务实体经济,修改完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大幅度降低
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坚决否定高利转贷行为、违法放贷行为的效力,维护
金融市场秩序,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业内人士认为,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下调的初衷很好,能够有效降低实体
经济融资成本,为合法合规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提供司法保障。可以预见,未来
金融机构之间对优质客群的竞争会进一步加剧。
上限多少
关于民间借贷利率,在2015年之前,司法审判中一直以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
率的四倍作为界定是否是高利贷的标准;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
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利率上限作出更加细化的提法,从原
来的不超过四倍变成“两线三区”,即24%和36%两档利率。
据法学专家介绍,民间借贷利率高于银行借贷利率是一种自然现象。“两线三区
”利率虽然看起来不低,但未必不合理。
“一是风险兜底型的民间借贷,风险越高利率越高,这是一种正常现象;二是此
类借贷一般缺乏有效的抵押、质押保障,无担保利率自然比有担保的利率更高;三是
24%、36%是年化利率,不少民间借贷周期很短。”中央财经大学副教授缪因知
说。
针对《意见》所提出的“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专家认为
,《意见》的目的就是要有效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促进金融和民间资本为实体经
济服务。
影响谁
“正规金融贷款时间越长利率越高,但民间借贷有大量短期的、小额的贷款。”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燕认为,对于融资成本的感受和计算方式,民间借贷与正规金
融借贷是不一样的,相关利率问题的解决还欠缺一个综合方案。
有业内人士提出,在互联网消费贷款中,银行、小贷公司作为出资方出现,而注
册、还款、客服都在金融科技公司(或称助贷机构)的APP上完成。那么,民间借
贷利率上限调整对这类科技公司是否构成影响?
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告诉记者,根据以往的办案实践,将金融科技平台
的信息中介服务费划入利率范围内是比较常见的,而“银行利率+中介费率”这一综
合费率在实践中又常常被误解为“民间借贷利率”。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仍有部分人一看到互联网上与借贷相关的网站
或APP,第一反应就是民间借贷,认为签署的合同就是民间借贷合同,其利率相应
的也就应该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利率上限之内。”肖飒说,金融机构放贷,一部分
按照金融机构借贷的利率规范处理,另一部分按照中介费处理,根据合同法和民法典
,中介费都没有设置上限。但此次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以预扣利息、租金、保证
金或加收中介费、服务费等方式变相提高实体经济融资成本、规避民间借贷理论司法
上限的行为,按照实际形成的借款关系确定各方权利义务。因此,建议尚存消费贷类
的金融科技平台,时刻关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变化,做好预案,防止民间借贷利率降
低到12%至15%之后,平台不能持续经营。
一些金融科技公司人士认为,《意见》的初衷是为了打击职业放贷人,鼓励有融
资需求者向正规金融机构借贷。长远来看,这对银行、小贷机构、助贷机构等来说是
利好消息,金融科技公司作为技术方为借款人和金融机构搭建桥梁,其本身并不放贷
,不应该算在民间借贷的范畴内。
如何规范
针对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可能带来的影响,缪因知提出,如果
一个借入方的还款信用不足以支撑24%以下的利率,那现行24%的规则就会产生
挤出效应,一种结果是借入方求贷无门,另一种结果是超限的利息支付义务转入地下
,而借入方必须支付更多风险溢价。
多位专家提出分类处理的观点。刘燕认为,分类处理就是分经营性借贷和消费性
借贷,分短期借贷和长期借贷,根据放贷目的、期限、金额等不同,设置一个比较科
学合理的利率司法保护区间。
肖飒建议,甄别综合费率中有真实劳动付出的收费项目,不搞“一刀切”,公平
对待出借人和借款人,为民间借贷留一定的生存空间。
一些金融科技人士表示,应关注市场与需求的多样性,根据用户场景、相关主体
、金额期限、担保情况、地域习惯等来制定利率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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