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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与慈善组织合作机制研究

05/09
2020
来源
中国信托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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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与慈善组织合作模式 根据合作目的、合作领域和法律关系基础,信托公司与慈善组织合作的业务模式 可以概括为慈善捐赠、慈善信托、资产管理、客户服务和其他领域合作。 慈善捐赠 慈善捐赠是指信托公司作为捐赠人,向慈善组织进行捐赠,助力慈善事业的发展 。慈善捐赠是信托公司与慈善组织最为传统和直接的合作模式。根据中国信托业协会 发布的《中国信托业社会责任报告(2018—2019)》,信托公司通过以自有 资金出资参与设立慈善信托和慈善捐赠的方式积极投身于扶贫助困、环境保护、关爱 弱势群体、发展教育等各类公益慈善活动中,大力践行企业社会责任,2018年向 公益慈善事业捐赠资金超过4000万元。 信托公司开展慈善捐赠又表现为不同的形式。第一,发挥带动效应,引导身边人 加入捐赠。例如,2018年,中铁信托在四川省慈善总会设立了中铁信托爱心基金 ,除公司自身和员工外,还发动合作伙伴、高端客户进行爱心捐赠。第二,慈善捐赠 与公益活动有效结合。例如,2018年中诚信托携手中国发展研究基金开展“爱心 汇聚始于足下”公益跑活动,同时捐款20万元助力“山村幼儿园计划”,改善中西 部农村学前教育。第三,通过参与慈善信托进行慈善捐赠。信托公司以自有资金加入 慈善信托,通过开展慈善活动助力慈善事业发展,属于间接进行慈善捐赠。 信托行业通过慈善信托等方式有效地带动了更多的社会资源支持慈善事业发展, 实现了金融与慈善的更好结合。 慈善信托 慈善信托是信托公司与慈善组织合作的重要领域之一,也是目前已经开展合作较 多的领域。对于慈善信托,信托公司与慈善组织应当在现有合作模式的基础上,探索 提升合作效率、优化合作架构、增加合作效益的路径和方案,使信托公司和慈善组织 的专业优势可以得到最大体现,共同助力慈善事业的长远发展。 自《慈善法》施行以来,我国的慈善信托经过2016年、2017年和201 8年的实践发展,已经基本实现了从业务实践试点阶段向业务持续创新阶段的跨越式 发展。2016年是慈善信托的“开元之年”,共有23单慈善信托产品成功备案落 地,初始资金规模达2.01亿元。2017年是慈善信托业务实现跨越式发展的一 年,慈善信托的业务规范和业务实践均实现新的突破。2018年是慈善信托业务开 展的第三年,是见证过往设立慈善信托的执行年,也是新一批慈善信托登记备案的拓 展年。进入2019年,慈善信托的发展保持了稳步增长态势,2019年上半年备 案慈善信托45单,规模为21817.95万元。截至2019年6月末,备案慈 善信托总数为200单,总规模达到21.78亿元,增速有所放缓。 根据信托公司与慈善组织承担角色不同,两者合作开展慈善信托的模式分为四类 。 1.捐赠+信托模式 这种模式的交易结构为:慈善组织募捐资金,并以慈善组织的名义将募捐资金委 托信托公司设立慈善信托;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对信托资金进行投资 运作和管理,并按信托文件约定向慈善组织确定的受益人分配慈善财产。该模式是目 前信托公司与慈善组织合作开展慈善信托的主流模式。 这种模式有以下几点优势:第一,由慈善组织募集资金,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慈 善组织的募集能力,为慈善信托筹集更多资金;第二,捐赠给慈善组织的资金将通过 设立慈善信托的方式用于慈善事业,增加了资金运用的监管环节,增强了资金使用透 明度,可以提高捐赠者对慈善组织的信任程度;第三,可以满足基金会更加灵活的慈 善财产管理需要,帮助基金会缓解每年硬性慈善支出的压力;第四,信托公司对闲置 资金的管理更加专业,可以促进慈善财产的保值增值;第五,捐赠者直接捐赠给慈善 组织,能够享受与慈善捐赠相关的税收优惠。 2.信托+项目执行模式 这种模式的交易结构为: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募集资金成立慈善信托;信托公 司委托慈善组织作为项目执行人,由其确定并实施慈善项目;信托公司根据慈善项目 的进展、资金使用计划向受助对象或受助活动支付资金。在该模式下,慈善信托资金 通过信托公司专业管理实现增值,慈善活动开展也实现专业化。由于信托文件明确了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也规定了慈善信托需要向民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众进行信息 披露,这便可以确保项目信息公开透明,操作规范专业。 这种合作模式的特点可以概括如下:第一,可以充分发挥慈善组织的慈善项目运 营经验(如建设希望小学过程中与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沟通协调,组织贫困地区教师 培训等工作),弥补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在项目实施能力和精力方面的不足,使慈善 活动得到更好的执行;第二,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根据执行机构确定的用款进程给 付资金,对闲置资金可以进行合理投资,为慈善活动积累更多资金;第三,有助于拓 宽信托公司开展的慈善活动类型,包括有一定建设期限和运营过程的慈善项目,或者 是长期的、持续的、系统的慈善项目。 3.共同受托模式 共同受托模式是指由信托公司和慈善组织共同担任受托人设立慈善信托,目前, 实践中已有多单共同受托的慈善信托案例。共同受托模式能够发挥信托公司和慈善组 织各自的优势,使委托人的意愿和慈善目的更好地得以实现。从解决现实问题的角度 看,慈善组织可以解决向委托人开具捐赠票据的问题,而信托公司也可以解决开设信 托专户的问题。信托合同通常约定,信托公司履行财产管理职责、慈善组织负责项目 实施职责。 (1)共同受托模式的优势。 第一,实现专业分工。慈善组织在慈善项目设计、实施、管理以及慈善资源组织 等方面具有突出优势,有助于慈善项目的专业管理和慈善目的的高效实现;信托公司 在信托财产的投资管理、风险控制、分配清算等方面具有较强的专业能力。两者共同 担任受托人,充分体现了“专业机构做专业的事”的理念。 第二,保障慈善效果。《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规定 ,“共同受托人之一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 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其他受托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尽管共同受托 人之间进行专业分工,但是由于存在连带责任机制,双方就关系慈善目的实现的重大 事项往往采用共同决策方式,客观上有助于提高慈善信托资金运用决策的科学性,最 大限度地保障委托人和受益人利益,保证慈善目的实现。 第三,深化合作关系。在共同受托人模式中,慈善组织与信托公司均处于受托人 的核心地位,共同对慈善信托管理运营工作负责,有助于双方紧密合作,并建立长期 合作伙伴关系。在持续开展慈善信托业务的基础上,双方还可以在慈善资源整合、高 净值客户(捐赠人)开发等方面开展合作,促进信托公司慈善信托、营业信托业务协 同发展。 (2)共同受托模式下的职责分配。共同受托模式下的连带责任机制要求形成清 晰的治理机制,需要在慈善信托文件中就慈善信托共同决策事项、受托人职责分工, 以及慈善信托对外代表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第一,共同决策环节。尽管共同受托模式的核心是实现慈善组织和信托公司的专 业分工,但事关慈善信托目的实现的重要事项仍应共同决策,双方仍需对该重要事项 进行充分沟通和讨论。共同决策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成立慈善信托决策委员 会;二是明确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三是明确应当提交慈善信托决策委员会审议的重 要事项。 第二,受托人专业分工环节。在重要事项提交慈善信托决策委员会议决策的基础 上,共同受托人对具体信托事务执行进行专业分工,有助于发挥慈善组织和信托公司 各方优势,提高慈善信托运行效率。慈善组织负责慈善项目实施和管理,信托公司负 责闲置慈善财产投资与信托利益分配。 第三,对外共同代表环节。共同受托模式的慈善信托,无论是成立慈善信托决策 委员会进行共同决策,还是对受托人双方职责分工进行约定,都属于慈善信托的内部 管理工作。慈善信托对外方面,即受托人代表慈善信托对外发布公告或签订协议,是 否可由受托人中的一方执行,还是需要受托人双方共同执行,也应当在信托合同中进 行约定,从而使受托人的职责分工更加清晰。一般来说,受托人双方对内共同决策、 对外共同代表。同时,根据慈善信托实际运行情况,在不影响信托目的实现的前提下 ,慈善信托设立及运行中的有关事项,也可由受托人一方单独代表慈善信托对外出具 书面文件或签署相关协议。相关事项可在信托文件中进行约定,或者经过慈善信托决 策委员会审议确定。 4.受托+投资顾问模式 以上三种模式都属于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的模式,根据《慈善法》的规定,慈善 组织也可以担任受托人。因此,在熟悉信托法规制度、信托运营流程并可保证信托财 产独立性后,慈善组织可以发挥熟悉公益行业和公益项目的优势,担任慈善信托的受 托人,开展慈善信托。 具体而言,慈善组织在运行新的公益项目时,可以考虑设立慈善信托来运作单个 公益项目,这样做有两个方面的好处:一是有助于实现公益项目的规范运作,便于捐 赠人更清楚地了解公益项目的开展情况;二是借助信托在资产独立、风险隔离以及慈 善信托运作灵活的优势,如慈善支出没有强制性规定、在保值增值运作上更灵活、在 管理费用计提上无限制性要求等,这些优势都有利于促进公益项目可持续发展。 慈善组织担任受托人时,可以委托信托公司等专业机构担任投资管理人或投资顾 问,使信托财产能够得到很好的管理,获得可持续的稳定收益,既能覆盖部分支出和 成本,也能抵御通货膨胀,从而累积更多资金支持慈善项目。投资管理人可以结合慈 善信托收支情况与自身对于投资机会的判断,对信托财产进行组合配置,实现财产的 保值增值。 (课题牵头单位: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32]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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