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如何办理?成都市住建局出台了《成都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的办理流程、办理条件等进行了详细规范。
《办法》优化了商品房网签备案业务流程、变更流程、注销流程,并优化了监督检查模式,目的是为了规范商品房买卖活动,简化办事流程,方便交易,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办法》,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及变更、注销,市、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原先3个工作日的办理时限缩短至1个工作日。
更高效:网签备案缩短至1个工作日内办结
《办法》对办理效率和便捷服务提出了更高要求。根据《办法》,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提供自助机、手机应用、互联网、政务窗口等多种服务方式实现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就近办理、网上办理、即时办结,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提供便捷、及时、高效的服务。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及变更、注销。市、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
此外,根据《办法》,市、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逐步建立和完善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商品房网签备案数据与相关部门互通共享。经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可以共享给有关部门以方便当事人办理银行贷款、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涉税业务、积分落户、子女入学、工商登记、不动产登记、水电气、宽带、有线电视过户等业务。
网签备案如何办理?重点是这四步
《办法》明确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的办理程序。共分为四步。
01拟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网签备案系统录入当事人、房屋基本状况、成交价格、付款方式等基本信息,完成合同条款内容拟定。
02签章确认:双方当事人就拟定的商品房合同条款内容进行确认,确认无误后,共同提交“联机打印”并在打印出来的合同上签字盖章;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在网签备案系统中直接通过电子签名(签章)予以确。
03申请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与购房人签订联机打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30日内,通过网签备案系统申请备案并上传购房人有效身份证明、购房资格证明、合同签字盖章页等资料;能通过信息共享等手段获取的,不再上传相关纸质证明资料。
04备案赋码:经核验无限制买卖情形的,网签备案系统即时生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信息并赋予合同备案编码,系统自动将该商品房的状态标注为“已售”,并将网签备案信息记载于楼盘表。
需注意的是,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交易当事人应具备相应的交易主体资格,商品房应符合相应的交易条件。存在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商品房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或者现售备案证明的;买受人不具备购房资格的;当事人申请资料不齐全的;商品房依法被查封或者行政措施限制买卖的;商品房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同意销售的。
如何办理备案变更?这几种情况可以通过系统自行办理
根据《办法》,商品房所有权尚未登记在买受人名下,网签备案合同内容录入错误或者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变更。同时,对于房地产市场调控期间出台有关住房调控政策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已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房屋,需先注销预告登记后,方可申请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变更。
经网签备案的商品房已办理抵押备案的,申请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变更前须注销抵押备案或经贷款银行同意(已注销预抵押登记的除外)。
当以下合同内容录入错误或者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通过网签备案系统自行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1、付款方式、首付比例、贷款银行、贷款期限;
2、除姓名(名称)、证件号码、证件类型、电话号码外的购房人信息;
3、买卖当事人、商品房基本状况以外的其他约定事项。
商品房基本状况发生变化的,当事人无需办理备案变更手续,由网签备案系统在楼盘表相关信息更新后自动对合同相关内容予以更新。
如何办理备案注销?
根据《办法》,商品房所有权尚未登记在买受人名下,买卖双方解除合同或终止履行的,当事人应当申请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注销。同时,对于房地产市场调控期间出台有关住房调控政策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已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房屋,需先注销预告登记后,方可申请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注销。
经网签备案的商品房已办理抵押备案的,申请注销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前须注销抵押备案或经贷款银行同意(已注销预抵押登记的除外)。
经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裁判文书确认解除合同、合同无效或终止履行的,任一当事人可单方申请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注销手续;生效裁判文书中明确由双方办理的除外。
房地产开发企业被依法注销或吊销的,购房人可单方申请办理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注销手续。
申请办理备案注销手续的,当事人应当通过网签备案系统上传身份证明及解除合同或终止履行的协议或生效裁判文书等资料;不能通过网签备案系统网上办理的,可提供相关资料到政务窗口申请办理。
注意!这些行为违规,将被约谈
《办法》明确了监管方式。根据《办法》,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予以约谈,并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情节严重或拒不停止违规行为的,可暂停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功能,计入其信用档案并公开披露:
01、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及其变更、注销或存在其他虚假交易情形的;
02、利用合同备案及其变更、注销等业务向购房人收取费用的;
03、为购房人提供不实资料的。对于购房人弄虚作假、提供不实资料且情节严重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予以通报批评并抄送相关监管部门;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五年;原《成都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管理办法》(成房发〔2016〕4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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