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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湘农商行一副行长勾结他人 借名贷款1400万获刑

06/17
2020
来源
金融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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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银行内部员工参与骗贷的现象时有发生,给银行内控管理带来了一定的 挑战。 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披露的一则刑事判决书显示,2012年7月至2018年 9月期间,临湘市农村商业银行原横铺支行副行长余某利用职务便利,伙同邓某峰虚 构贷款用途,多次借用他人名义贷款。至案发,在册借名贷款143笔,共计人民币 1414.41万元。 副行长勾结他人 借名贷款1400万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至2018年9月,余某利用先后担任临湘市农村 商业银行长塘支行信贷员、横铺支行副行长的职务便利,伙同邓某峰虚构贷款用途, 多次借用他人名义贷款。 具体分工为,余某利用手中放贷的权力,做资料发放贷款;邓某峰直接或通过物 色贷款对象到长塘支行提交贷款资料,进行面谈面签。贷款发放后,由邓某峰管理贷 款款项。 按照临湘市农商银行规定,长塘支行根据实际情况和贷款授权需要,行长可授权 副行长10万以内的小额信用、担保贷款的发放。 截至案发,在册借名贷款143笔,共计人民币1414.41万元,实际用于 偿还前期贷款本息244.38万元,支付好处费给贷款人、担保人、介绍人,及个 人生活开支,现均已逾期。 同时,多名便民卡客户反馈称,自己作为担保人在合同上签字,卡办好后被邓某 峰直接拿走,不清楚贷款的审批人和责任人,以及贷款的真实用途。 涉嫌违法发放贷罪 获刑五年六个月 案发后,被告人邓某峰、余某分别于2019年1月先后向临湘市公安局投案。 临湘市人民法院认为,余某身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明知邓某峰实施骗取贷款行 为,仍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邓某 峰以欺骗手段取得金融机构贷款,给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骗取贷 款罪。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余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 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邓某峰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 万元。同时,责令邓某峰向临湘市湘市农村商业银行退赔骗取的贷款1170034 5.34元。 公开资料显示,湖南临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07月2 4日,注册地位于湖南省临湘市城中北路6号,注册资本为24,000万元,法定 代表人为程江华。 此外,据天眼查资料显示,湖南临湘农村商业银行由“长沙先导产业投资有限公 司”控股,后者大股东为“长沙先导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官网资料显示,长沙 先导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7月,注册资本金100亿元,是长沙 市政府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 2018年12月29日,岳阳银监分局公布行政处罚信息表显示,湖南临湘农 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部分员工利用个人账户违规办理业务的行为,被岳阳银 监分局行罚款30万元。 [32]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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