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裁判文书网发布了一则民事判决书,原告为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被告
为西藏鼎创、辽宁九州华伟农产品等公司。
北京信托请求法院判决西藏鼎创立即向北京信托支付欠付差额补足款人民币17
2875000元,以及逾期支付差额补足款的违约金人民币230010187.
5元(暂计至2019年5月31日,实际计算至全部履行之日止),合计人民币4
02885187.5元。
根据判决书显示,2013年7月29日,北京信托、辽宁九州华伟与西藏鼎创
三方签订了《合作协议》,约定由北京信托公司于2013年发起设立“北京信托-
财富17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并运用信托计划项下资金为九州华伟公司开发建设
的“东北农副产品交易物流中心项目”提供融资,规模为1.5亿元。信托期限为2
+1年。其中信托资金4000万元用于受让西藏鼎创公司持有的九州华伟公司80
%股权,剩余信托资金11000万元计入九州华伟公司资本公积金。
西藏鼎创承诺并保障如信托投资收益低于15%/年的,对低于15%/年的差
额部分由西藏鼎创负责向北京信托予以补足。
而关于违约责任约定:若乙方(西藏鼎创)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承担差额补足义务
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以应付未付款金额为基数,每日按应付未付款金额的1.5
‰向北京信托支付违约金,直至乙方应付未付款项支付完毕为止。乙方支付违约金不
免除其依法应向北京信托承担的其他赔偿责任。
违约金为每日按应付未付款的1.5‰,以此计算年利率高达54%,这也是为
什么会出现违约金远高于信托本金的情况,那最终法院又是如何认定的呢?
法院认为,本案中,双方约定的信托计划期限为2+1年,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
起计算。根据本案现有证据,案涉信托计划于2013年12月25日成立;根据北
京信托公司与九州华伟公司签订的《展期协议一》、《展期协议二》,北京信托公司
将双方的合作协议展期1年,并明确债务期限延长至2016年12月25日,即该
日期为双方合作协议届满之日。
根据合同约定,北京信托公司有权取得年收益比例为15%,该比例未超出法律
规定的范围,应属合法有效,故北京信托公司在双方协议期限届满时,有权收回的本
金为1.5亿元;根据《差额补足协议》中约定的收益具体计算方式以及信托资金分
期成立的时间核算,北京信托公司有权主张的收益为67643225元。根据本案
现有证据及双方当事人之认可,西藏鼎创公司及其受托方已向北京信托公司支付44
768225元,故西藏鼎创公司还应向北京信托公司支付剩余本金及收益款172
875000元(150000000+67643225-44768225)。
关于违约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第2条
规定,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
费用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为由,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的
,应予支持,以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根据上述规定,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显
属过高,本院依法调整为以1.5亿元为基数,以年24%为标准,从2016年1
2月26日起计至西藏鼎创公司实际支付之日止。
民事判决书一出来,北京信托马上申请强制执行,根据执行文书显示,执行标的
金额为301957024元,违约金约为1.29亿元。
不过,事情进展并不顺利,2020年7月17日,辽宁九州华伟被申请破产,
申请人为铁岭市银州区资产经营公司,如今,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正在招募
破产管理人。
关于这个案例,小编有两个疑惑:
1、信托项目收取高额的违约金,这个会分配给投资人吗?
2、当信托债权强制执行遇到债务人破产清算,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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