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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付能力亮红灯险企当心 监管将限制高管薪资和向股东分红

07/30
2020
来源
界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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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0日,银保监会就《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 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共6章36条,银保监会相关部分负责人指出了五大修订重点, 包括:明确偿付能力监管的三支柱框架、完善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强化保险公司 偿付能力管理的主体责任、提升偿付能力信息透明度以及完善偿付能力监管措施。 其中,值得重点关注的是,《征求意见稿》完善了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将偿 付能力监管指标扩展为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风险综合评级三 个有机联系的指标。 《意见稿》明确,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即核心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值,衡量保 险公司高质量资本的充足状况;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即实际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值 ,衡量保险公司资本的总体充足状况;风险综合评级,即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综合风 险的评价,衡量保险公司总体偿付能力风险的大小。 偿付能力达标的保险公司需要同时符合以下三项监管要求: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 不低于5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风险综合评级在B类及以上。 不符合上述任意一项要求的,为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 在偿付能力信息透明度方面,《征求意见稿》则规定,中国银保监会应当定期披 露保险业偿付能力总体状况和偿付能力监管工作情况;保险公司应当每季度披露偿付 能力季度报告摘要,并在日常经营有关环节,向保险消费者、股东等披露和说明其偿 付能力信息。 除及时披露之外,与现行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相比,《征求意见稿 》另外新增了“偿付能力数据核查机制”方面内容,即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每季度 需对保险公司报送的季度偿付能力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核查;也需对 保险公司公开披露的偿付能力季度报告摘要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核查;以 及对保险公司报送的其他偿付能力信息和数据进行核查。 在披露与核查之后,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60%或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 120%的保险公司将被列为重点核查对象。 《征求意见稿》规定,对于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中国银保监会应当根据保险公 司的风险成因和风险程度,依法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并将监管措施分为必须采 取的措施和根据其风险成因选择采取的措施,以进一步强化偿付能力监管的刚性约束 。 必须采取的措施包括:监管谈话;要求保险公司提交预防偿付能力充足率恶化或 完善风险管理的计划;限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限制向股东分红 。 选择采取的措施包括:责令增加资本金;责令停止部分或全部新业务;责令调整 业务结构,限制业务和资产增长速度、限制增设分支机构,限制商业性广告;责令调 整资产结构,限制投资形式或比例等。 对于采取上述措施后,偿付能力未明显改善或进一步恶化的,监管可依法采取接 管、申请破产等措施。 [32]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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