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2日,银保监会官网公布2020年56号、57号、58号行政处罚决
定书,太平洋财险浙江分公司、太平洋财险深圳分公司、平安财险总公司及多家分公
司由于车险业务违规被处罚。
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17年12月,太平洋财险浙江分公司在《道
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协议书》已下发或已签署、交通事故
责任比例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下调38笔未决赔案的交通事故责任比例,造成当月
未决赔案估损金额减少572.99万元。
根据《保险法》有关规定,银保监会对太平洋财险浙江分公司罚款50万元,对
相关责任人警告并罚款10万元。
5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18年1月至8月,太平洋财险深圳分公司将
营业车辆按照非营业车辆性质承保商业车险,共涉及1363笔商业车险保单,保费
合计252.79万元。
根据《保险法》有关规定,银保监会对太平洋财险深圳分公司罚款50万元,对
相关责任人警告并罚款10万元。
5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平安财险总公司及4家分公司。平安财险总公司存在
两项违法行为,一是未按车辆实际使用性质承保商业车险。该公司2017年至20
18年6月承保的车险业务中,按非营业车辆性质承保营业车辆商业保险的业务共计
1234笔,涉及商业险保费482万元。二是手续费支出未分摊至各分支机构。2
017年1月至12月,该公司把本应在分支机构核算的车险手续费支出在总部本级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手续费支出”科目下列支。其中,部分分支机构2013年1
2月以前承保的车险批退保单的应收手续费,涉及金额6014.31万元;平安人
寿代理销售平安财险车险的代理手续费,合计20301.28万元,涉及平安财险
广东、四川、河南等25家分公司294余万份保单。
对于未按车辆实际使用性质承保商业车险的行为,银保监会对平安财险罚款50
万元,对相关责任人警告并罚款10万元;对手续费支出未分摊至各分支机构的行为
,银保监会对平安财险罚款25万元,对相关责任人警告并罚款5万元。
平安财险4家分公司分别因虚列理赔服务费用,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合同
约定外其他利益被处罚。
平安财险惠州中心支公司在2018年1月至7月期间以查勘费名义虚列费用向
11家车行支付106.48万元,用于补充前端手续费。银保监会对该公司罚款2
7万元,对相关责任人警告并罚款5万元。
平安财险天津西青支公司在2018年5月至7月期间以查勘费名义虚列费用向
7家车行支付168.38万元,用于补充前端手续费。银保监会对该公司罚款32
万元,对相关责任人警告并罚款6万元。
平安财险东莞分公司在2017年以咨询费名义向4家汽车信息咨询服务或商贸
公司支付45.53万元,上述款项实际用于购买车载冰箱、车载净化器等物品赠送
给客户。银保监会对该公司罚款20万元,对相关责任人警告并罚款7万元。
平安财险济南第一中心支公司在2017年10月至11月期间根据与某商城签
订《防预用品采购框架协议书》,采购了单价为799元的盯盯拍行车记录仪110
2件,总金额为88.05万元,相关费用在“营业费用-防预费”列支。上述行车
记录仪的实际赠送对象全部为平安车险投保客户。银保监会对该公司罚款25万元,
对相关责任人警告并罚款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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