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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近18万亿资金信托被“监管”

05/18
2020
来源
和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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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行“原油宝”事件发酵近1个月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问题在信托业也引起更多关注,尤其是信托业务中占比较大的资金信托,预计未来其销售要求将更加严格。 相关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末,全国68家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资产合计21.6万亿元,其中管理的资金信托资产合计17.94万亿元,占比超过83%。 “目前各个信托公司的业务分类中,资金信托的占比大部分超过50%,按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要求,信托公司不仅要对合格投资者的身份进行严审,还要充分了解投资者的资金来源,预计将会给资金信托的发展带来重大影响。”一位信托公司人士如此总结。 根据银保监会的要求,信托公司要合理确定每只资金信托的风险等级,并向投资者销售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相适应的资金信托。不过,由于目前该要求尚处于意见征求阶段,因此关于细节性规则和表述也都存在调整的可能性。 收益风险匹配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主要是针对具有一定风险的产品或服务,在其投向市场时,相关机构应该给予适当性管理,对市场而言,这些产品或服务并不适合所有的投资者。 2013年3月,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了《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办法》。目前上交所发行的融资融券交易、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债券回购交易、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等产品或服务已经实施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成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领域逐渐扩大,4月中旬,中行原油宝事件爆发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问题随之暴露。 一位金融业从业人士指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其实不仅仅指产品设计,还包括产品宣传等其他方面,原油宝就是在宣传上放大了风险的典型,在其宣传单上,其宣言主要针对属于“金融小白”的客户群体推介,事实上从目前看,其风险远高于该群体承受度。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特聘研究员董希淼在接受媒体记者采访时直言,从操作上来说,金融机构应该进行全面风险测评,了解客户的风险偏好、投资能力、承受能力等。 在他看来,对于一些复杂金融产品还应有特殊的办法。比如,个人投资者投资原油期货,基本前提应该是对期货市场、交易规则、风险敞口等有所了解。“另外,对于另类投资产品除了一般的风险测评外,还应设置一定投资门槛,把一些风险承受能力较弱的投资者排除在外。” 作为私募产品,信托和普通的银行理财对投资者的要求上也有一定的差异,加强对资金信托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对整个行业来说,更有利于其规范。 5月8日,中国银保监会制定了《信托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按照要求,信托公司销售资金信托应该评估每位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同时要了解个人及家庭金融资产、负债等情况,采取必要手段进行核查验证,并对向个人投资者销售的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中国国际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汤林闽在接受采访时坦言,金融机构的产品设计,存在的最主要问题并不是金融机构没有能力妥善处理好产品的风险收益匹配度,而是金融机构在市场竞争意识驱使下,客观上存在放大其产品体系整体风险的倾向。 当前部分投资者对于金融创新产品和衍生产品的一知半解,以及没有准确把握自己的权利、义务和风险敞口等问题是投资最大的风险。 汤林闽认为,金融机构对投资者的教育既要指导其不要进行超出自身风险承受度的投资行为,也应该告知投资者在进行符合自身投资者适当性的投资时要风险自担。 产品销售从严 对于金融机构而言,重申其必须履行合格投资者确定程序的要求,具有很强的必要性。这意味着,未来信托公司的产品销售要求也将更加严格。 《办法》要求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坚持合格投资者管理。信托公司在资金信托推介、销售及受益权转让环节,都要履行合格投资者确定程序。 二是坚持私募原则。资金信托只能由信托公司自行销售或委托银行、保险、证券、基金及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代理销售,且只能通过营业场所或自有电子渠道销售。 三是坚持风险匹配。要求信托公司合理确定每只资金信托的风险等级,评估每位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向投资者销售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相适应的资金信托。 上述信托公司人士认为,这些要求释放出信托公司将坚持从紧从严的监管导向信号,以防范产品销售风险。 对照资管新规要求,上述《办法》主要以控制具有影子银行特征的信托融资规模为目的,严格限制通道类业务,发展有直接融资特点的资金信托,从而促进投资者权益保护,促进资管市场的监管标准统一和有序竞争。 “不过此《办法》目前还处于意见征求阶段,据我了解,《办法》发布以后,已经有信托公司和监管层进行了沟通,具体细则可能还要等政策具体发布,但不可否认,此次《办法》对信托公司来说,监管趋严的信号已经非常明显。”上述信托公司人士透露。 5月14日,针对《办法》的专题研讨会上,光大信托研究员袁吉伟表示,《办法》是资管新规的配套措施,在当前背景下,监管对非标业务的限制以及关联交易等内容进行了调整。针对个别信托公司爆发的问题,政策导向也是希望信托公司向服务信托或直接融资的方向靠拢,从而限制非标融资的范围。 他分析,当前监管层对信托行业的发展思路以及信托公司的行业定位,其实都有比较清晰的逻辑,信托公司最终要回归本源,受人之托。 不过,对于信托公司来说,要改变多年来被动管理模式,实现业务模式的转型可能还需要进行不断探索。特别是销售从严后,预计部分投资者资金方只能投资主动管理的信托计划。 [32]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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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险诈骗高发 保险业拟建“黑名单”制

11/11
2020
来源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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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切实防范化解保险欺诈风险,促进保险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及社会诚信体系的构建,中国银行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中国银保信”)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下称“保险业协会”)共同牵头,联合11家保险公司成立了课题组,在充分进行行业调研后,研究制定了《保险行业意外险风险名单评定指引》(下称《指引》),即意外险“黑名单”“灰名单”标准。 意外险保费价格低廉、保障范围灵活、保障功能较强,有着广泛的社会需求。不过,当前意外险市场基础仍然薄弱,恶意重复投保、故意虚构保险标的、夸大损失程度等欺诈行为高发。 《指引》正在业内征求意见。建立统一的意外险风险名单评定标准,并将其应用于反保险欺诈实践,是保险行业一直以来的呼声和需求。《指引》以意外险为起点,通过行业共议方式,提供行业认定标准参考,形成业务操作规范,支持行业欺诈风险信息共享,提升行业欺诈防控水平,并为探索建立与司法行政部门共同打击欺诈案件的联动机制提供支持。 据了解,《指引》是一套全方位刻画主体风险行为、风险等级的评价体系。以六种风险行为和四级风险等级为框架,先依据风险行为对主体进行评定,明确是否列入风险名单,再根据风险行为客观事实对主体进行定级,判断其列入风险名单的风险等级。 六种风险行为包括: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故意虚构保险标的;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夸大损失的程度;故意不如实告知。这六种风险行为既有行业常见欺诈行为类型,也包括了业内关注度较高、监管部门重点打击的新型欺诈行为。 根据风险行为造成的危害程度,《指引》对主体进行风险等级评定,共设置四个等级,一级最重,四级最轻。 保险公司对主体风险等级的评定应采取动态更新机制,并遵循等级从高原则。保险公司仅评定一、二和四级风险,三级风险由行业汇总后评定。 下一步,中国银保信和保险业协会将在监管部门统一指导下,研究制定《指引》应用的相关制度和机制。 [32]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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