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AIC资管产品的特性,底层可能是债权转股权的整包资产,所以文件中可能没有对非标投资比例进行限制。”法询金融监管研究院副院长周毅钦表示。
为更好地服务于债转股业务,AIC债转股投资计划可以依法申请登记成为债转股标的公司股东。相较于依靠降准资金、注册资本金开展债转股业务,开展资管业务无疑拓宽了AIC的资金来源。AIC相关人士表示,《通知》出台或主要为鼓励AIC做大规模,引导外部资金参与。
封闭期内持有份额允许转让
与以往资管规范性文件不同,《通知》中提到了份额转让要求:投资者在持有债转股投资计划份额后,可以向合格投资者进行转让,并按照规定办理持有人份额变更登记,具体转让渠道为通过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以及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场所或者方式。
事实上,债转股投资计划为封闭式产品,期限又相对较长,对于普通投资者来说,份额可转让就显得尤为重要。“转让时就涉及估值问题,但这方面文件中没有具体提及。不过,由于每季度必须披露产品净值,后续市场可能将净值作为内部价值,二级交易决定均衡价格。”周毅钦表示。
此外,《通知》还要求,保险资金、养老金等可以依法投资债转股投资计划,其他投资者可以使用自有资金投资债转股投资计划。“保险资金、养老资金期限相对较长,与市场化债转股的资产期限相匹配,这和普通老百姓的普通久期偏好有所不同。”周毅钦表示。
与保险资管相一致,《通知》还对代销机构作出要求,AIC可以自行销售,也可委托商业银行等机构代销或推介。业内人士分析表示,这就要求代销机构也需要对投资者进行适当性管理,对产品和客户进行风险等级匹配,并进行详细地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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