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生态环境部近日公布
了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石灰、电石
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9620—2013)修改单(征求意见稿)等4项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
意见。征求意见时间截止到今年5月22日。
其中,《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规定了玻璃工业大气污
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为:扩大了标准适用
范围,包括玻璃制造、玻璃制品制造、玻璃纤维及制品制造;加严了大气污染物排放
限值,玻璃熔窑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限制分别为30mg/m3、2
00mg/m3、400mg/m3(玻璃制品熔窑为500mg/m3),规定了
氨的排放限值为8mg/m3;增加了适用于重点地区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重点地区企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限
制分别为20mg/m3、100mg/m3、300mg/m3(玻璃制品熔窑为
400mg/m3),规定了氨的排放限值为8mg/m3;增加了无组织排放控制
要求。
《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要求,新建企业自2021年
7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22年7月1日起,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该标准的
规定执行,不再执行《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
11)、《电子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495—2013)、《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
排放标准》(GB9078—1996)中的相关规定。
根据《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修改单(
征求意见稿),该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为:将“人工干燥及焙烧”的二氧化硫最高允
许排放浓度调整为150mg/m3、氮氧化物(以NO?计)最高允许排放浓度调
整为150mg/m3。标准增加了适用于重点地区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原料燃料破碎及制备成型”颗粒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20mg/m3;“人工干燥
及焙烧”颗粒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20mg/m3、二氧化硫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
100mg/m3、氮氧化物(以NO?计)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100mg/m3
、氟化物(以F计)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3mg/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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