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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新材料保险迎新规:细化责任限额、废除综合费率表

11/12
2020
来源
和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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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材料已成为现代高技术发展的先导和基石,然而“有材不好用,好材不敢用”现象严重影响了其成果转化应用。11月11日,北京商报记者独家获悉,为鼓励行业根据市场、情况灵活调整费率,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近日对《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综合保险示范条款》(以下简称《条款》)进行了修订,同时废除了《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综合保险费率表》(以下简称《费率表》)。 何为新材料?新版《条款》将其定义为“新出现的具有优异性能或特殊功能的材料,或是传统材料改进后性能明显提高或产生新功能的材料。”据工信部预计,2020年底,我国新材料产业总产值将超过6万亿元,2035年总体实力将跃居全球前列,新材料发展可谓进入了黄金时期。 缘何要将新材料纳入保障范围?对此,某财险公司相关人士表示,新材料进入市场初期需要经过长期的应用考核,产品应用、测试、评价等需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资金、时间成本较高,用户使用新材料也存在较大风险。在此背景下,相关保险补偿机制应运而生。 对比不难发现,新旧版《条款》在保险责任范围的圈定上并无太大差异。在保险责任方面,新版《条款》划定了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修理、更换或退货等经济赔偿责任,以及对第三者经济赔偿责任。 责任限额与免赔率方面,新版《条款》除了规定原有的每次事故被保险新材料损失责任限额、每次事故第三者责任限额、法律费用累计责任限额和每次事故法律费用责任限额以及累计责任限额外,还新增了每次事故责任限额、被保险新材料损失累计责任限额、第三者累计责任限额。根据《条款》,保险人在扣除相应免赔额之后,在责任限额之内赔付。 中国社会科学院保险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向楠分析称,该修订没有增加免赔项目,但增加了责任限额的类型,会减少一些情形下的赔付,包括一次事故同时涉及较大的材料损失、第三者责任和法律费用时,每次事故的赔付不大但出险次数很多时。 在投保人、被保险人各自应承担义务方面,新版《条款》将原版条款的“投保人未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按照投保人实交保险费与应交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修改为“投保人未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而在保后赔偿处理方面,新版《条款》就赔偿金额和赔偿限额之间的关系,对相关表述进行了细化和扩展,将原版中“各项赔偿金额”所包含的项目分列明示,包括被保险新材料损失、第三者责任和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三者及其总和均不可超过各自对应的责任限额。其中,新版《条款》额外规定对运输费用和交通费用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次事故被保险新材料损失责任限额的30%。 新版《条款》下发同时,为何又废除《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综合保险费率表》?对此,王向楠分析表示,新材料的涵盖范围广、产品更新快,废除《费率表》能推动各公司采取更有针对性、更合理的费率,并促进产品和服务创新,这是市场化改革的体现。 [32]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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