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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抓获唐墓“摸金校尉”!某农信社主任违法放贷3565万被轻判

05/21
2020
来源
金融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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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放贷3565万,李某义缘何被法院从轻处理?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则判决书显示,2013年以来,河南林州农信 社城郊信用社原主任李某义,未按法律规定对骗贷人的借款申请进行调查等,违法向 骗贷人发放贷款3565万元。 但令人意想不到的是,李某义在被抓捕后,通过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偷盗唐墓的“ 摸金校尉”立功,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 币三万元。 信用社主任违法发放贷款3565万元 裁决书显示,李某义,男,1973年3月14日出生于河南省林州市,汉族, 本科文化,2006年11月至2014年3月任林州农信社城郊信用社主任,住河 南省林州市。 自2013年8月31日起,林州市西街村刘某以桥宏公司的名义,多次向林州 农信社城郊信用社提供虚假手续、虚构贷款用途,违法申请贷款。 时任林州农信社城郊信用社主任的李某义,未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 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对刘某的借款申请、借款用途进行调查、审 查等,违法向刘某发放贷款28笔,数额共计3565万元。2016年12月23 日,刘某偿还了上述贷款。 据林州市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刘某从林州农信社城郊信用社办理的上述借名贷款 ,系时任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监事长吴某协同李某义等,为降低刘某实际使用贷 款的不良率,同刘某沟通协商后进行的。李某义等人作为林州农信社城郊信用社的工 作人员,在为刘某办理贷款时,没有严格履行岗位职责,没有认真开展贷前调查,没 有全面、准确了解客户及担保人资信状况、抵押物状况,没有对贷款信息的真实性进 行核实,从而形成不良贷款。 2017年3月24日,被告人李某义经电话传唤后,自行到案,到案后如实供 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被捕后规劝在逃嫌犯归案 后协助抓获唐墓“摸金校尉” 就在李某义取保候审期间,其不仅成功劝告网上逃犯到公安局投案自首,之后又 协助兰县公安局抓获唐墓“摸金校尉”。 据林州市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17年12月20日,经李某义及苏某劝告, 李某义陪同涉嫌犯故意伤害罪的网上逃犯苏某1(苏某之子)到林州市公安局开元派 出所投案。 除了规劝在逃嫌疑犯投案自首外,李某义被都兰县公安局建立为盗掘古墓葬案专 案特情。据裁决书显示,此案是都兰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的青海都兰“3.15”盗掘 古墓葬案,系公安部2018年第2起督办案件。 裁决书显示,古墓葬属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热水墓群(1996年11月2 6日被国务院公布为第四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唐代大型 墓葬、具有极高的研究价值,盗掘破坏了古墓葬的完整性、改变了墓葬内文物的原有 保存环境、不利于墓葬内文物的继续保存,该案件共追缴涉案文物646件(其中一 级文物14组16件,二级文物49组77件,三级文物132件,一般文物421 件)。 在抓捕犯罪嫌疑人过程中,李某义积极协助都兰县公安局侦查员将上网在逃人员 管某1、管某2二人抓获,后协助该局侦查员查找孙某的活动轨迹。 上诉单位犯罪被法院驳回 因重大立功被轻判 林州市人民法院宣判后,因李某义不服,遂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 诉。李某义及其辩护人提出,此案件系在上级的组织领导下实施,应认定为单位犯罪 。同时,涉案贷款均已全部归还,李某义有自首、重大立功情节,原判量刑重。 公开资料显示,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单位谋取利 益,经单位决策机构或者负责人决定实施的,法律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 行为。 针对李某义及其辩护人的辩解,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表示,此案所涉 违法发放贷款的行为并非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集体研究决定,不能反映是单位的 集体意志,此案不构成单位犯罪。 法院二审认定,被告人李某义身为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 ,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但是,李某义在都兰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的“3.15”盗掘古墓葬案中,积极协 助该局侦查员将上网在逃人员抓获,后来又协助该局侦查员查找孙某的活动轨迹,因 案件在青海省范围内有较大影响,属重大立功;另涉案贷款3565万元已由刘某在 案发后全部归还,依法可减轻对李某义处罚。 最终,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李某义上诉,维持原判。一审判定,被告人李某 义犯违法发放贷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 币三万元。 2016年6月28日,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曾因不符合分红条件而进行股 金分红行为,违反审慎经营原则,被安阳银监分局罚款人民币三十万元。 另据天眼查资料显示,林州农信社城郊信用社成立于2007年7月25日,现 任法定代表是吕晓峰。值得注意的是,李某义曾担任过该信用社的法定代表人,后于 2014年5月23日退出该信用社。 [32]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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