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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布实施《西藏自治区高原装配式建筑工程预算定额(试行)》的通知

07/24
2020
来源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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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政府(行署)办公厅(室)、各区直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 016〕71号)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高原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 施意见》(藏政办发〔2017〕143号)精神,推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大力发展 我区装配式建筑,为我区装配式建筑工程提供计价依据,区住建厅会同区发展改革委 、区财政厅编制了《西藏自治区高原装配式建筑工程预算定额(试行)》(以下简称 《预算定额(试行)》),经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预算定额(试行)》于2 020年8月1日起试行,现就《预算定额(试行)》执行中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预算定额(试行)》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3)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发的《装配式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 》、2016版《西藏自治区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以及现行国家装配式建筑标准、 设计规范、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编制完成。 二、本《预算定额(试行)》与《2016西藏自治区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 》(XZ01-31-2016)配套使用,原《2016西藏自治区建筑与装饰工 程预算定额》(XZ01-31-2016)中的相关装配式建筑构件子目同时废止 。 三、本《预算定额(试行)》子目设置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装配式建 筑工程消耗量定额》设置,预制混凝土构件、钢柱(实腹柱、空腹柱、钢管柱)、钢 屋架、钢梁等装配式建筑构件均按成品市场价计价。 四、本《预算定额(试行)》中装配式混凝土结构、装配式民用建筑钢结构未明 确机械运输、机械吊装等费用。其费用包含在措施项目的垂直运输费中,垂直运输费 按照装配式建筑安装的实际开展情况确定。 五、本《预算定额(试行)》装配式混凝土构件(如混凝土柱、梁、板、墙)成 品的价格按市场价调整。 附件:高原装配式建筑工程预算定额(文本) 联系人及电话:张欢喜,0891-6833422。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西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2020年7月13日 [19]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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