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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基金机构董监高任职要求优化 参加水平测试将不再是必要条件

11/23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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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0日,证监会就《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证监会机构部副主任林晓征表示,《管理办法》具体解决三个方面问题。第一个方面是优化证券基金行业人员的任职程序和条件。证券公司的董监高人员资格审批调整为事后备案,统一证券公司与基金公司董监高的基本任职条件,并优化部分任职要求,例如不再将参加水平测试作为必要条件,允许具备一定专业经验的人员豁免测试,针对金融科技等领域的人才适度放宽工作经历限制,取消学历要求及推荐人制度,另外进一步强化经营管理能力和诚信合规要求。在从业人员方面,统一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从业人员的基本条件,并将证券基金行业其他相关机构的专业人员纳入监管。 第二个方面,进一步明确执业规范,强化诚信约束。《管理办法》明确相关人员应当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强化利益冲突管理,相关人员不得与客户发生利益冲突;要求经营机构报送相关人员的内部惩戒诚信记录相关信息,允许查询拟受聘人员的相关信息,做好尽职调查。行业协会方面进一步优化诚信查询平台,强化外部声誉和诚信机制的约束。 第三个方面,《管理办法》进一步强化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内部管控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从机构层面看,事前任职调查、事中履职监督、事后离任审计明确了经营机构的人员管理责任;从监管方面看,强化责任追究力度。 [33]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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