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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商品房签订买卖合同后交房不得超两年

08/27
2020
来源
中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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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于8月20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管的通知》要求,健全房地产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加强《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管理。明确交房时间自《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年。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交房的,重新签订补充协议不得超过1年。商品房交付使用后,权属登记办理时间最多不得超过60天。同时对哄抬房价、捂盘惜售、虚假宣传、违规销售等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行为,依法严肃处理。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逾期办理产权、逾期交房、违规交房等问题且未整改完毕的,该企业(包括其股东参股的企业、其母公司和子公司参股的企业)所有开发项目的预售资金初始监管额度按最高额度予以监管。 [02]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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