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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12亿亏3.8亿 伪造金融办文件稳客户主犯判刑12年

11/26
2020
来源
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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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公开的一份判决书显示,大专文化的扬州鼎耀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州鼎耀”)、江苏鼎耀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江苏鼎耀”)法定代表人吴胜通过召开酒会、手机APP等线上线下方式近3年间 非法集资超过12亿元,因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 判决书显示,2016年5月以来,吴胜等人以江苏鼎耀等多家公司名义先后在 江苏、安徽等11个省、自治区设立36家分公司,诱使他人投资,并承诺还本付息 ,年化收益率为10%至13%不等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集资参与人4087名, 其中亏损人员2349人,尚有本金近3.8亿元未归还。 在非法集资过程中,为取得投资人信任,吴胜还伪造了不动产权证、他项权证、 借款合同以及三份金融办文件;且以中央金融督察组检查为由搪塞分公司的兑付异常 情况。 集资参与人4087名 判决书显示,2016年5月份以来,吴胜先后在扬州市广陵区文昌路2号环球 金融城、扬州市邗江区翠柳苑现代广场等地租赁办公场所,招聘封某文、陶某忠、吴 某、王某乙等人为工作人员,设立或实际控制扬州鼎耀、江苏鼎耀等,并以江苏鼎耀 名义先后在江苏、安徽等11个省、自治区设立36家分公司。 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吴胜隐瞒扬州鼎耀、江苏鼎耀等均无正当经 营活动的真相,虚构募集资金用于扬州天升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升隆 ”)发放贷款的事实,通过召开酒会、推介会、口口相传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 诺还本付息,以线上、线下方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具体模式为:集资参与人根据投资期限长短不同,选择江苏鼎耀推出的4种理财 产品,分别为“单季盈”(投资期限3个月,年化收益10%,到期还本付息)、“ 双季丰”(投资期限6个月,年化收益11%,到期还本付息)、“鼎耀宝A”(投 资期限12个月,年化收益12%,每月付息,到期还本)、“鼎耀宝B”(投资期 限12个月,年化收益13%,到期还本付息)。 集资参与人选择线下投资的,与分公司业务员签订投资合同,并通过POS机刷 卡或直接转账方式支付投资款;集资参与人选择线上投资的,签订合同、支付投资款 、收取到期本息等均在江苏鼎耀的“鼎耀聚财”APP上进行,江苏鼎耀将到期本息 汇入集资参与人指定账户。 判决书显示,扬州鼎耀、江苏鼎耀及其关联公司吸收资金主要用于支付集资参与 人利息、公司职工工资、业务人员高额提成、业务支出及被告人吴胜个人挥霍,并未 用于天升隆发放贷款,也无其他生产经营活动。 截至今年4月15日,涉案公司非吸业务共涉及36个分公司,投资者4087 名,总集资金额超过12亿元;亏损人员2349人,该部分人员集资金额近8.8 亿元,已兑付金额近5亿元,集资亏损金额3.8亿元。案发后,公安局依法扣押了 吴胜OMEGA手表1只、白色手镯100个、现金85675元。 伪造三份金融办文件 判决书显示,在非法集资过程中,吴胜曾指使他人伪造公司正常营业假象、“债 权匹配”、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房产抵押合同等文件,以及抵押车辆存 放场所供集资参与人参观。 据吴胜供述,为获取投资者信任,让投资款有“出口”,2017年5、6月, 其从鞠某处过户了天升隆,雇佣了吴某、王某乙等人办公,制造天升隆正常营业的假 象;带客户到天升隆去参观,由王某乙宣讲公司开展放贷业务的情况,吴某把一些不 动产权证、他项权证等拿给客户看。不过,这些证件是其通过他人伪造的,伪造这些 材料是为了稳住客户,隐瞒公司资金出问题的情况。 而所谓“债权匹配”,具体做法是公司运营部负责人彭某定期告诉其投资者数额 ,其让吴某伪造借款合同、不动产证,再由吴某将借款人身份信息、借款合同、不动 产证一起交给彭某,彭某将投资者的投资款匹配到这些伪造的借款人头上。但这些“ 债权匹配”都是虚假的,目的是让投资者放心投资。 值得一提的是,吴胜还曾伪造过三份金融办文件,均是其联系办证小广告上的人 员办理的,目的是为稳住客户。 2017年4月,江苏鼎耀以扬州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名义伪造《关于同意江苏鼎 耀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备案的通知》,谎称市金融办已原则上同意鼎耀信息公司备案, 并向集资参与人出示以获取信任;2019年5月,在江苏鼎耀出现兑付危机后,吴 胜以金融办的名义伪造《通知》《保证金确认回函》两份公文,谎称江苏鼎耀已按照 金融办要求缴纳2000万元保证金至专项账户。 一位证人朱某甲还证言,2019年4月26日,江苏鼎耀兑付异常,其团队未 兑付资金大概有1400多万元,吴胜告诉其因中央金融督察组检查暂停兑付。 认定集资诈骗近3.8亿元 判决书显示,天业会计师事务所扬州分所对上述非法集资案件出局了两份专项报 告及说明。其中一份专项报告认定,该案件总集资金额1222051432元,集 资参与人中亏损人员总集资金额884816235元,已兑付金额5045899 18.02元,集资亏损金额380226316.98元,公诉机关据此当庭将指 控的被告人吴胜的集资诈骗金额变更为380226316.98元,被告人吴胜及 其辩护人对此不持异议。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表示,根据集资参与人中亏损人员的集资总额,扣除 已兑付金额,从而认定集资参与人的亏损金额,这一认定符合法律规定,并据此认定 被告人吴胜的集资诈骗金额为380226316.98元。 判决书还显示,吴胜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吴胜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吴胜亲属代为退出部分赃款,酌情从轻处罚。公 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采纳。 法院最后判决:吴胜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 万元;扣押在案的赃款赃物依法处理后发还集资参与人,不足部分继续追缴,发还集 资参与人。 [32]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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