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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新规出台 中保登正式启动发行前登记工作

09/14
2020
来源
新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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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1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实施细则》,明确由中保登承担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前登记工作。 当日,中保登同步发布《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发行前登记操作指引(试行)》,正式上线业务系统,受理业务申请。 对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实行发行前登记管理,是中国银保监会进一步推进“放管服”、促进保险资产管理业规范高效发展的重要举措。中保登将按照中国银保监会的统一部署,提高登记效率,有效发挥行业基础设施的功能作用,强化事后数字化监测,促进监管方式的改变,确保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对接资本市场的效能和稳健运行。 一是明确登记时限。中保登明确对包含首单业务申请在内的登记申请均于两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实现全流程无纸化业务办理。二是全面改进体验。中保登对申请材料清单、要件要点表进行了深度细化,为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提供登记办理进度的实时查询。三是全程监测风险。中保登在发行前登记环节实施完备性、合规性查验的基础上,将在事中事后环节逐步实现业务流、信息流、资金流的全流程风险监测。 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发行前登记操作指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以下简称“组合类产品”或“产品”)发行前登记相关工作,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保登公司”)根据《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相关监管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以下统称“管理人”)首次发行组合类产品,应当在首单产品发行前向中保登公司申请首单登记;后续发行组合类产品,应当在产品发行前向中保登公司申请后续登记。 第三条 管理人申请产品首单登记的,通过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报送以下电子申请材料: (一)开展组合类产品业务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组合类产品业务管理部门或专业团队的岗位设置、人员资质等有关情况; (三)开展组合类产品业务相关的内部制度及信息系统介绍材料; (四)上年度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第三方专项审计报告,如审计报告揭示相关问题,应一并提交整改报告; (五)组合类产品业务风险责任人信息披露相关材料; (六)产品发行前登记申请报告; (七)管理人开展组合类产品业务所应具备的相应能力证明或声明; (八)管理人内部决策文件及合规声明书; (九)产品资产管理合同; (十)托管协议; (十一)风险揭示书; (十二)产品募集说明书; (十三)代理销售协议(如有); (十四)产品登记相关的其他材料。 管理人申请产品后续登记的,报送前款第(六)至第(十四)项材料。 第四条 管理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中保登公司可视具体情况,要求管理人提供相关纸质申请材料。 管理人合规部门应对申请材料合规性出具意见,并由合规负责人和组合类产品专业风险责任人签字确认。管理人聘请专业服务机构出具专业意见的,专业服务机构应当专业客观、勤勉尽责,对所出具的专业意见负责。 第五条 中保登公司于工作日15时前收到登记申请材料的,下一工作日内出具登记结果。工作日15时后收到材料的,顺延一日出具登记结果。予以登记的配发产品登记编码;不予登记的说明理由。 第六条 产品登记编码由12位代码组成,其中前两位字母“ZH”代表产品类型为组合类产品,3到8位数字为登记年月,如“202008”,后4位数字为按顺序排列的产品编号。 第七条 登记意见不代表中保登公司对产品的投资价值或风险作出实质判断或保证。登记意见不免除管理人、托管人、代销机构等业务参与人和专业服务机构落实主体责任、承担管理职责的义务。 第八条 管理人应自产品登记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产品设立并在产品设立之日(不含当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中保登公司提交产品设立报告。 第九条 在产品完成登记后、发行前,如发生变更产品类型、产品运作方式、产品当事人、产品投资范围和比例限制、产品销售适用性及产品风险等级、产品分级安排(如有)或其他可能导致产品结构实质性改变的事项的,应另行履行产品登记相关程序。 对于不涉及产品实质性改变事项的,须在产品设立报告中说明变更事项、变更原因、变更对应的相关材料,并承诺针对要素变更事项,管理人已经与要素变更所涉利益相关方充分沟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并确保披露的材料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条 管理人是组合类产品合规运作与信息披露的责任主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规则开展业务,在产品登记、发行、设立,以及投资运作和后续管理过程中应切实承担主体责任,尽职履责,审慎客观评估产品的合法合规性以及投资价值和投资风险,并向投资者充分披露相关信息。产品业务风险责任人(包括行政责任人和专业责任人)对产品的合法合规性,信息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风险揭示的及时性和充分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一条 机构投资者应充分核查管理人披露的组合类产品材料和信息,客观评估产品的合法合规性以及投资价值和投资风险,审慎投资,自主决策,自担风险。 自然人投资者应当在了解产品或者服务情况,听取专业机构适用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能力审慎投资,自担风险。 第十二条 中保登公司对管理人报送材料的质量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向中国银保监会报告。 管理人及相关机构未依规审慎履行职能,或者报送的相关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保登公司可视情节采取相关自律措施,并向中国银保监会报告。 第十三条 本指引由中保登公司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2]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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