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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贷新规落地:融资杠杆上限放宽 受监管主体地位确定?

09/18
2020
来源
新浪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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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亿规模的小贷市场迎来重要新规。 9月16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 办发[2020]86号)(下称“86号文”),在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范围、对外 融资比例、贷款金额、贷款用途、经营区域、贷款利率等方面提出要求。 具体来看,86号文再次重申了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杠杆上限,即非标准化和标 准化融资余额分别不得超净资产1倍和4倍。86号文同时指出,小额贷款公司应合 理确定利率,不得从贷款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等。 银保监会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12月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法人机构 9074家,全行业实收资本9478亿元,贷款余额10043亿元。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认为,86号文的出台使得对小贷公司监管更 加规范,鼓励小贷公司降低贷款利率、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的要求也可以使得行业 的发展更具可持续性。此外,86号文事实上明确了小贷公司是受监管的机构,应与 民间借贷区别开来。 明确融资杠杆上限 昨日发布的86号文主要包含四个大方面的内容。一是在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范围 、对外融资比例等方面提出要求;二是从小额贷款公司资金管理、催收管理等方面作 出规范;三是指导各地明确监管责任、实施分类监管、加大处罚力度等;四是鼓励加 强政策扶持、银行合作支持、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可持续发展。 具体来看,86号文明确,小贷公司通过银行借款、股东借款等非标准化融资形 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倍;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标准 化债权类资产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4倍。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 监管需要,可以下调前述对外融资余额与净资产比例的最高限额。 较早前,原银监会曾印发《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 08〕23号)(下称“23号文”),23号文曾规定小贷公司杠杆为1.5倍, 小贷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相比 23号文,86号文对小贷公司的融资杠杆上限进行了放松。 曾刚表示,86号文引导小贷公司降低贷款利率、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规范 的方向非常清晰。“从监管层面上更加规范了,包括杠杆的倍数、贷款的一些要求, 当然也提到了进一步降低成本,支持实体经济等等,(可以)让整个小贷公司管理更 加规范,让行业发展更有可持续性。”曾刚表示。 划定具体业务红线 此次86号文还对小贷公司的利率进行了具体要求,明确指出,小贷公司不得从 贷款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等,违规预先扣除的,应当按照 扣除后的实际借款金额还款和计算利率。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降低贷款利率,降低实体 经济融资成本。 小贷公司发放贷款应继续坚持小额分散。86号文明确,小额贷款公司对同一借 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净资产的10%;对同一借款人及其关联方的 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净资产的15%。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 可以下调前述贷款余额最高限额。这一条件较之前也有所放松,此前23号文的规定 为“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 在监控贷款用途方面,小贷公司贷款不得用于股票、金融衍生品等投资;房地产 市场违规融资;法律法规、银保监会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禁止的其他用途。此外,小 额贷款公司应注重服务当地,原则上应当在公司住所所属县级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 86号文指出,小贷公司应严守行为底线。不得有下列行为:吸收或者变相吸收 公众存款;通过互联网平台或者地方各类交易场所销售、转让本公司除不良信贷资产 以外的其他信贷资产;发行或者代理销售理财、信托计划等资产管理产品;法律法规 、银保监会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禁止的其他行为。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称,86号文强调事中事后监管和负面清单管理。“在 上位行政法规尚未出台的情况下,本着问题导向、急用先行、逐步完善的思路,强调 事中事后监管,明确行业亟待统一的监管规则。坚持底线思维,严禁触及违法违规高 压线,防止风险外溢,守住风险底线。”该名负责人表示。 专家:明确行业受监管地位 在民间借贷利率上限规定落地之后,有关其适用范围、影响情况的争论在业界一 直未曾终止。9月4日,中国小额贷款公司协会印发通知,号召小贷全行业开展利率 定价大讨论活动。(详见:争议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判例引发行业焦虑 小贷率先自 救?) 在利率问题上,86号文明确,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降低贷款利率,降低实体经济 融资成本。曾刚表示,86号文的出台,事实上明确了小贷公司是受监管的机构,应 与民间借贷区别开来。 曾刚表示:“银保监会出台监管规则,在一定程度上证明小贷公司是被监管的主 体。那(小贷公司)作为被监管的主体,就不能说是游离于监管体系以外的民间金融 。所以我想(86号文)对小贷公司行业至少还是一个比较有利的支持。” 也有小贷行业专家与曾刚持类似观点。曾在人民银行、银监会系统工作十六年的 小微信贷行业代表性人物嵇少峰撰文指出,86号文从另一个层面明确了小额贷款公 司是银保监会监管指导下的持牌信贷机构。虽没有指明小贷公司属于地方监管的金融 机构,但显然希望司法部门不要将小贷公司纳入一般的民间借贷范畴对待,这也是《 非存条例》等上位法没出台前的无奈之举。 [32]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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