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行为,9月17日,北京银保监局发布了《关于加强北
京地区非金融类车险兼业代理机构合规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
》从提升车险兼业代理机构合规能力、压实保险公司管理责任、完善行业组织自律管
理等方面提出进一步要求,形成对车险兼业代理市场的监管合力。
北京银保监局相关负责人表示,《通知》的适用范围包括在京依法兼营车险代理
业务的非金融类企业及相关财产险公司,不包括各类保险公司、商业银行、政策性银
行、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以及证券公司等金融类保险兼业代理机
构。同时,在京兼营其他保险代理业务的非金融类企业、保险公司专属代理门店和有
关保险公司,应根据业务实际参照主报告保险公司机制、行业自律管理等有关要求执
行。
坚持“机构持牌、人员持证”
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底,北京地区共有持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的机构
2583家,其中非金融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2463家。而非金融类兼业代理机构
是在京财产险公司车险业务主渠道,业务占比近六成。
然而,长期以来,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特别是车险兼业代理机构存在恶性竞争、捆
绑销售、销售误导、协助无资质机构开展业务等诸多问题,侵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扰乱市场秩序等乱象。
“究其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数量多、类型广、规模不
一,小、散型机构依法合规经营意识和能力普遍不足;二是部分保险公司对保险兼业
代理机构合规管理缺失、责任不清、能力不足,存在保险公司不敢管、不能管、不想
管问题;三是监管制度相对滞后于市场发展,监管手段和监管力量相对不足。”北京
银保监局相关负责人直言。
因此,此次《通知》也对于非金融车险兼业代理机构,提出了“机构持牌、人员
持证”等要求,即要求依法持有《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开展车险代理业务活动
的企业,其销售人员应按规定办理执业登记。
《通知》还规定,车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聘任品行良好的从业人员,按规定在行
业信息系统中进行执业登记。从业人员仅限在主业营业场所内开展代理业务活动。车
险兼业代理机构不得委托未通过本机构进行执业登记的个人开展代理业务活动。同时
,保险公司应当通过短信等方式提示投保人向其销售车险的兼业代理机构网点名称和
从业人员姓名,并将相关信息记录在车险投保单、保险单及业务系统。
此外,《通知》还表示,车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建立车险业务信息系统,并与保
险公司核心业务系统对接,实现电脑联网、系统出单、实时管理,确保向保险公司提
供真实、完整、准确的投保信息。车险业务信息系统可独立于主营业务单独查询统计
车险数据。
积极发挥行业自律管理作用
除却严格要求,《通知》还要求,险企和行业协会组织积极发挥作用。
具体来看,《通知》针对当前车险兼业代理机构与保险公司“一对多”的合作现
状,区分并细化明确了建立主报告关系的保险公司和一般委托代理合作关系的保险公
司的管理责任。
首先,对于主报告保险公司,明确规定了其在车险兼业代理机构的日常合规性管
理、年度风险合规评估以及代办许可证和人员执业登记有关事项等方面承担主要责任
。具体来看,保险公司与车险兼业代理机构协商建立主报告关系的,应当客观、全面
评估其风险合规情况后签约,真正做到“了解你的合作方”;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应
当了解和掌握车险兼业代理机构的基本信息、业务模式和经营活动等,检查、纠正兼
业代理机构行为,按年度评估兼业代理机构风险合规情况。
其次,在充分借鉴主报告保险公司的风险合规评估意见基础上,其他保险公司可
以与车险兼业代理机构建立一般委托代理关系,负责与本公司业务直接相关的合规性
管理工作。
行业自律方面,《通知》要求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应当组织建设行业信息系统,支
持和服务保险公司加强中介渠道业务合规性管理,并提供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
从业人员等有关信息的公开查询途径。此外,北京保险行业协会还应依相关法律法规
及本通知精神制定自律规则,对保险公司合规性管理履职情况进行评价,切实加强保
险公司自律规范和管理。
“在建设好行业信息系统基础上,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将为社会公众提供销售机构
资格、从业人员执业登记、委托代理情况等信息的便利化查询途径,更好地发挥社会
监督作用,保障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上述北京银保监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据悉,鉴于《通知》下发后,各保险公司和北京保险行业协会需进一步建立完善
信息系统、修订相关管理制度、与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协商建立主报告关系等,北京银
保监局特设定一定时间过渡期,《通知》将自2021年3月15日开始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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