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于近日发布。《实施方案》要求,深入推动实施水泥行业超低排放,实现全流程环境管理,有效提高水泥行业发展质量和效益,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实施方案》明确了具体目标:到2022年年底前,水泥企业完成无组织排放控制和大宗物料产品清洁运输改造,有组织排放控制达到阶段性超低排放水平;到2025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超低排放改造。
根据《实施方案》,浙江省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范围包括水泥(熟料)制造企业和独立粉磨站,改造内容为企业配套原料矿山开采、水泥(熟料)制造及大宗物料产品运输的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
同时,《实施方案》对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及大宗物料产品运输过程提出了以下要求。
在有组织排放控制方面,要求2022年年底前,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mg/m3、50mg/m3、100mg/m3;采用独立热源烘干的企业应采用天然气、电等清洁热源,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mg/m3、35mg/m3、50mg/m3。2025年6月底前,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mg/m3、35mg/m3、50mg/m3。
在无组织排放控制方面,《实施方案》要求全面加强配套原料矿山开采、物料储存、输送、协同处置及生产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控制,在保障生产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密闭、封闭等措施,有效提高废气收集率,产尘点及车间不得有可见烟粉尘外逸。
在大宗物料产品清洁运输方面,《实施方案》要求进出企业的煤炭及其制品、石灰质原料、校正原料、协同处置涉及的固体废物、缓凝剂、混合材、熟料、水泥等大宗物料和产品采用铁路、水路、管道或带式输送机等清洁方式运输量比例应不低于80%;达不到的,2022年年底前,汽车运输部分应采用达到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的汽车或新能源汽车。燃油运输车辆应使用合格油品、安装远程排放监控设备并联网。
据悉,《实施方案》将于今年12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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