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金融市场技术研究院
微信公众号
投资群
读书群
文章
  • 文章
  • 报告
  • 图书
  • 公募
  • 私募
  • 资讯
搜 索
上传文档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财经资讯 > 金融财经 > 保险 > 正文

银保监会:经营互联网保险需“机构持牌、人员持证”

09/29
2020
来源
金融时报
分享
经过近10个月的业内讨论,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再向前迈进一步。9月28日 ,银保监会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 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近年来,互联网保险业务快速发展,弥补了传统保险展业模式的不足,对保险业 产生了深刻影响。特别是今年疫情发生以来,互联网保险应用更加广泛、市场占比更 高。同时,也暴露出一些新的问题和风险隐患,给行业和监管带来挑战。在此背景下 ,银保监会研究起草了《办法》。 强化持牌机构经营原则 银保监会中介部相关负责人对《金融时报》记者表示,与此前在业内征求意见时 相比,《办法》强化了持牌机构的持牌经营原则,强调机构持牌、人员持证,对合作 机构进行更明确的限制或者禁止。 《办法》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依法设立的保险机构开展,《办法》所称的 保险机构,包括保险公司(含相互保险组织和互联网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保 险中介机构包括保险代理人(不含个人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办法 》所称的保险代理人(不含个人代理人)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银行类保险兼业代 理机构和依法获得保险代理业务许可的互联网企业。 保险机构只要满足《办法》规定的条件,即可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不需要申请 业务许可或进行业务备案。 对于非保险机构,《办法》也划定了行为红线:一是不得提供保险产品咨询服务 ;二是不得比较保险产品、保费试算、报价比价;三是不得为投保人设计投保方案; 四是不得代办投保手续;五是不得代收保费等行为。 机构持牌,人员也必须持证。针对当前保险机构从业人员普遍通过微信朋友圈、 公众号、微信群、微博、短视频、直播等方式参与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的现象,上述 负责人表示,为规范营销宣传行为、保障市场稳定、促进就业和复工复产,《办法》 规定,保险机构从业人员经所属机构授权后,可以开展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强化了 保险机构的主体责任。 而从业人员开展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应在营销宣传页面显著位置标明所属保险 机构全称及个人姓名、证件照片、执业证编号等信息。 在内容上,《办法》也作了针对性规定:一是开展营销宣传活动应遵循清晰准确 、通俗易懂、符合社会公序良俗的原则;二是营销宣传内容应与保险合同条款保持一 致;三是营销宣传页面应准确描述保险产品的主要功能和特点。 增加互联网企业经营要求 “与此前在业内征求意见时相比,《办法》的第二个变化是细分了持牌主体类型 ,增加了互联网企业代理保险业务的规定。”上述负责人表示。 《办法》规定,依法获得保险代理业务许可的互联网企业可以成为保险代理人。 具体来看,互联网企业代理保险业务在持牌经营的硬性要求下,还必须满足以下 要求。一是具有较强的合规管理能力,能够有效防范化解风险,保障互联网保险业务 持续稳健运营;二是具有突出的场景、流量和广泛触达消费者的优势,能够将场景流 量与保险需求有效结合,不断满足消费者风险保障需求;三是具有系统的消费者权益 保护制度和工作机制,能够不断改善消费体验,提高服务质量;四是具有敏捷完善的 应急响应制度和工作机制,能够快速应对各类突发事件;五是具有熟悉保险业务的专 业人员队伍;六是具有较强的信息技术实力,能够有效保护数据信息安全,保障信息 系统高效、持续、稳定运行。 为互联网保险预留监管空间 “与此前在业内征求意见时相比的第三个变化,是对于互联网保险产品的销售区 域、销售种类等进行了原则性规定。”上述负责人透露,未来,还将出台相关的规范 性文件进行具体说明。 《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销售,应在满足本《办法》规定的前提 下,优先选择形态简单、条款简洁、责任清晰、可有效保障售后服务的保险产品,并 充分考虑投保的便利性、风控的有效性、理赔的及时性。 同时,保险公司开发互联网保险产品应符合风险保障本质、遵循保险基本原理、 符合互联网经济特点,并满足银保监会关于保险产品开发的相关监管规定,做到产品 定价合理、公平和充足。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进行噱头炒作、不得损害社会公众 利益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得危及公司偿付能力和财务稳健。 另外,互联网保险发展迅速,监管制度需要为未来的发展预留政策空间。比如, 《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在具有相应内控管理能力且 能满足客户落地服务需求的情况下,可将相关财产保险产品的经营区域拓展至未设立 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具体由银保监会另行规定。经营人身 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在满足相关条件的基础上,可在全国范围内通过互联网经营相关 人身保险产品,具体由银保监会另行规定。不满足相关条件的,不得通过互联网经营 相关人身保险产品。 银保监会表示,下一步,将继续密切跟踪研究互联网保险领域新情况新问题,广 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及时出台配套政策,逐步构建立体化的互联网保险制度体系 ,推动互联网保险持续健康发展。 [32] \t
网友评论
{{Creator}}
{{infoBody}}
{{$val.TimeAgo({Dtime})}} [回复]
{{Creator}} 回复 {{BeQuote}}
{{infoBody}}
{{$val.TimeAgo({Dtime})}} [回复]
mtachn.com
© 2013 mtachn,. All Rights Reserved.
苏ICP备48665885号-3
微信公众号
{"InnerBanner":null,"MbPageUrl":"/m/Datums/Info?id=24883","PageTitle":"银保监会:经营互联网保险需“机构持牌、人员持证”-金融财经 - 财经资讯","Redirect":null,"Data":{"TypeRow":{"id":4,"Name":"金融财经","Sort":1},"Rid":24883},"UserInfo":{"ID":0,"UName":null,"Face":null}}